重點摘要
- 一句話回答:《虛擬資產服務法》於 2026 年 7 月 22 日制定公布,把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從洗錢防制的「登記制」改為金管會的「許可制」,並首次全面規範穩定幣、客戶資產保護與市場操縱;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 交換、移轉、保管、承銷、借貸等 7 類服務都要取得許可;未經許可經營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億元以下罰金(§48)。
- 客戶資產須與業者自有財產分離,業者破產時不屬於破產財團(§18)。
- 穩定幣須經許可並會商央行同意,十足準備、面額發行贖回、不得付息(§34~§37)。
- 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業者,須在施行後 12 個月內申請、21 個月內取得許可(§55)。
過去台灣的虛擬資產業者只要向金管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就能營業;2026 年 7 月公布的《虛擬資產服務法》改變了這個架構。這部專法共 56 條,從業者許可、客戶資產保管、穩定幣發行到市場操縱的刑責都有明文規定。以下依條文逐一整理,讓業者、投資人都能快速掌握重點。
一、《虛擬資產服務法》是什麼?什麼時候上路?
是台灣第一部虛擬資產專法,主管機關為金管會;已於 2026 年 7 月 22 日制定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撰文時尚未見公告。
為健全虛擬資產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虛擬資產服務及交易市場之管理,並保障虛擬資產交易人權益,促進金融科技創新及虛擬資產創新應用,特制定本法。
本法由總統於 2026 年 7 月 22 日以華總一經字第 11500067161 號令制定公布,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 2 條)。依第 5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撰文時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尚未見行政院公告施行日期;在施行之前,業者仍適用洗錢防制法第 6 條的洗錢防制登記制度,未完成登記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者,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什麼是「虛擬資產」?哪些不算?
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等技術,表彰可數位儲存、交換或移轉的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但數位法幣、有價證券、依其他法令發行的金融資產與 NFT 不包括在內。
依第 3 條第 1 款,下列資產不屬於本法的虛擬資產:
- 數位型式的新臺幣、外國貨幣及中國大陸、香港、澳門發行的貨幣;
- 有價證券及依其他法令發行的金融資產(例如具證券性質的代幣,仍回歸證券交易法規範);
- 表彰之價值具不可代替性的非同質化代幣(NFT)。
同條第 6 款另定義穩定幣:表彰與單一或多個法定貨幣之價值連結,以維持其價值穩定的虛擬資產。財政部並已於 2026 年 9 月 3 日以台財稅字第 11504611390 號令釋示,營業人銷售本法第 3 條第 1 款及第 6 款所定的虛擬資產及穩定幣,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三、哪些業務需要許可?7 類虛擬資產服務商
在我國境內為他人提供下列 7 類服務為業者,都是虛擬資產服務商,須依種類分別取得金管會許可及證照才能營業。
| 業務內容(第 6 條第 1 項) | 服務商種類(第 6 條第 2 項) |
|---|---|
| 虛擬資產與法定貨幣間的交換 | 虛擬資產交換商 |
| 虛擬資產間的交換 | 虛擬資產交換商;經營集中交易市場者為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 |
| 虛擬資產的移轉 | 虛擬資產移轉商 |
| 保管或管理虛擬資產(或控制工具) | 虛擬資產保管商 |
| 虛擬資產發行或銷售 | 虛擬資產承銷商 |
| 受讓虛擬資產,並約定返還相同或較高數量或價值 | 虛擬資產借貸商 |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服務 | 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 |
許可制的主要門檻包括: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9);須有最低資本額並繳存營業保證金(§11);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須符合資格條件,曾犯虛擬資產詐欺、洗錢或違反本法之罪經判決確定,執行完畢等未逾 5 年者不得擔任負責人(§12);須建立內部控制、稽核與資通安全制度(§14);並須加入同業公會才能營業(§29)。金融機構也可經許可兼營虛擬資產業務(§7 第 4 項)。
另外,非虛擬資產服務商不得使用「虛擬資產」字樣或易使人誤認為服務商的名稱(§10),違反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20 萬元以下罰金(§51)。
四、客戶的資產怎麼保護?
客戶資產必須和業者自有財產分離;業者的債權人不能追索,業者破產時也不屬於破產財團;業者不得任意動用,也不得拒絕客戶提領。
- 分離保管:為客戶保管的資產應與自有財產分別獨立;業者的債權人不得對客戶資產為任何請求;業者破產時,客戶資產不屬於破產財團(§18 第 1~3 項)。
- 不得動用:除依客戶指示處分、依法抵銷費用債務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不得動用客戶資產(§18 第 4 項)。
- 法幣也有保障:留存在業者專戶的客戶法定貨幣,應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的履約保證(§19)。
- 不得拒絕提領:除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得拒絕客戶提取或轉出資產;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的客戶,則可暫停轉入、提領或交易功能(§20)。
- 保管商:保管的客戶虛擬資產,財產權歸屬於客戶,不得約定移轉給保管商,也不得與自有資產混合保管,並須定期對帳、由會計師出具報告(§26)。
違反分離保管而動用客戶資產(§18 第 4 項),或未將客戶法幣交付信託或取得履約保證(§19 第 2 項),行為負責人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0 萬元以下罰金,業者亦科罰金(§49)。
五、穩定幣怎麼管?
在我國發行穩定幣須經金管會許可並會商中央銀行同意;發行人須十足準備、面額發行與贖回、不得支付利息,且準備資產破產隔離。
- 許可發行:在我國發行穩定幣,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發行人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34)。未經許可發行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48)。
- 十足準備:應設置並維持十足的準備資產,存放於境內金融機構,與自有財產分別獨立並信託保管、定期查核;除法定事由外不得動用(§36)。違法動用者,行為負責人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49)。
- 面額發行與贖回、不得付息:應以面額發行及贖回,不得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或收益,也不得拒絕持有人申請贖回(§37)。
- 破產隔離:發行人破產時,準備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穩定幣持有人有優先受清償之權(§38)。
- 資訊揭露:應揭露發行說明文書、流通在外餘額、準備資產組成與外部審計報告等(§41)。
對交易端而言,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的服務涉及穩定幣時,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須確保該穩定幣是經許可發行或經申請主管機關同意交易,才能提供服務(§35)。
六、上架審查、資訊揭露與市場秩序
交易平台要訂定上下架審查基準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建置防止不公正交易與價量異常警示機制;任何人就虛擬資產為虛偽詐欺或操縱行為,最重可處 10 年有期徒刑。
- 發行說明文書:交換商、承銷商應確保其服務的虛擬資產具有符合規定的發行說明文書並公告(§24、§28);但無償發行,或作為維持分散式帳本運作、驗證交易之勞務報酬者(例如挖礦獎勵)除外。
- 上下架審查:交易平台商應訂定上下架審查基準及程序,提供交易的虛擬資產應報主管機關核備,並建置防止市場交易不公正及偵測價量異常警示機制(§25)。
- 財務透明:服務商應定期申報、公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的財務報告(§22),客戶服務紀錄自服務關係終止起保存 5 年(§23)。
虛擬資產之發行或交易,不得就足以重大影響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之資訊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對於虛擬資產,除虛擬資產服務商依主管機關規範,為維持交易市場價格衡平所為之必要措施外,不得意圖影響虛擬資產交易之價格或意圖造成虛擬資產交易活絡之表象,而為直接或間接從事影響虛擬資產交易價格或供需之操縱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者,依第 47 條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並對善意交易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求償權自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 2 年、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 5 年不行使而消滅(§42 第 6 項)。犯罪後自首,並於 6 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47 第 2 項)。
這是投資人保護的重大進展:過去虛擬資產的價格操縱、虛偽資訊,多半只能以刑法詐欺罪處理;本法比照證券交易法的架構,對操縱市場與資訊詐欺明文課以刑責與民事賠償責任。
七、罰則一覽
| 違法行為 | 法條 | 刑責/處罰 |
|---|---|---|
| 資訊虛偽詐欺、操縱價格(§42 第 1、4 項) | §47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 |
| 未經許可經營、境外業者未經許可設分支、未經許可發行穩定幣 | §48 |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億元以下罰金;法人併科罰金 |
| 動用客戶資產、客戶法幣未信託、動用穩定幣準備資產 | §49 | 行為負責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0 萬元以下罰金;業者併科罰金 |
| 申請文件、報告、帳簿虛偽記載,或妨礙檢查 | §50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40 萬元以下罰金 |
| 非服務商使用「虛擬資產」名稱 | §51 |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20 萬元以下罰金 |
| 違反財務業務管理、內控、揭露等規定 | §52 | 30 萬元以上 600 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 |
此外,主管機關對違規業者可處警告、解除負責人職務、停止業務 6 個月以內,或撤銷、廢止營業許可(§44)。
八、現有業者怎麼過渡?
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業者,須在施行後 12 個月內申請許可、21 個月內取得證照,必要時可延長 3 個月一次;屆期未取得者不得繼續經營。
本法施行前已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或已依主管機關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金融機構,應於本法施行後十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本法施行後二十一個月內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屆期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者,不得繼續經營虛擬資產業務。前項取得許可證照期限,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另依第 4 條,業者也可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虛擬資產業務的創新實驗(監理沙盒),在核准的期間與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
九、投資人該注意什麼?
本法施行後,優先選擇經金管會許可的服務商;名稱中有「虛擬資產」字樣卻非許可業者、承諾穩定幣付息、拒絕提領,都是警訊。
- 確認業者是否經許可:非服務商不得使用「虛擬資產」名稱;本法施行前則可確認是否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
- 留意穩定幣「保證收益」:本法明定穩定幣發行人不得支付利息或收益,以穩定幣為名招攬高額回報者,應提高警覺。
- 保存交易紀錄:遇到虛偽資訊或操縱造成損失,可依第 42 條請求賠償,須注意 2 年與 5 年的時效。
- 遇詐騙立即處理:可參考虛擬貨幣詐騙如何自保;勿出借帳戶或錢包,以免涉及洗錢刑責。
十、業者現在該準備什麼?
依 7 類服務盤點自己需要哪幾種許可,並及早建置分離保管、內控資安、上架審查與財報制度;施行後 12 個月內就必須提出申請。
- 業務定性:逐項比對第 6 條,確認需要哪幾類許可;涉及代幣發行者,也要先確認是否屬於有價證券而回歸證券交易法。
- 組織與資本:是否為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與營業保證金是否足夠、負責人是否符合資格條件。
- 客戶資產制度:分離保管、法幣信託或履約保證、對帳與會計師報告。
- 上架與市場監視:上下架審查基準、防止不公正交易與價量異常警示機制。
- 持續關注子法:本法多處授權金管會訂定辦法,具體門檻(資本額、保證金、財務比率等)須待子法公布。
(延伸閱讀:虛擬資產/VASP 法律顧問、什麼是洗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