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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法》重點解析
許可制、穩定幣與業者過渡期

葉耀群 律師合曜國際法律事務所發布:2026-10-18更新:2026-10-18

重點摘要

過去台灣的虛擬資產業者只要向金管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就能營業;2026 年 7 月公布的《虛擬資產服務法》改變了這個架構。這部專法共 56 條,從業者許可、客戶資產保管、穩定幣發行到市場操縱的刑責都有明文規定。以下依條文逐一整理,讓業者、投資人都能快速掌握重點。

一、《虛擬資產服務法》是什麼?什麼時候上路?

是台灣第一部虛擬資產專法,主管機關為金管會;已於 2026 年 7 月 22 日制定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撰文時尚未見公告。

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1 條

為健全虛擬資產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虛擬資產服務及交易市場之管理,並保障虛擬資產交易人權益,促進金融科技創新及虛擬資產創新應用,特制定本法。

本法由總統於 2026 年 7 月 22 日以華總一經字第 11500067161 號令制定公布,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 2 條)。依第 5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撰文時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尚未見行政院公告施行日期;在施行之前,業者仍適用洗錢防制法第 6 條的洗錢防制登記制度,未完成登記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者,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什麼是「虛擬資產」?哪些不算?

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等技術,表彰可數位儲存、交換或移轉的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但數位法幣、有價證券、依其他法令發行的金融資產與 NFT 不包括在內。

依第 3 條第 1 款,下列資產不屬於本法的虛擬資產:

同條第 6 款另定義穩定幣:表彰與單一或多個法定貨幣之價值連結,以維持其價值穩定的虛擬資產。財政部並已於 2026 年 9 月 3 日以台財稅字第 11504611390 號令釋示,營業人銷售本法第 3 條第 1 款及第 6 款所定的虛擬資產及穩定幣,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三、哪些業務需要許可?7 類虛擬資產服務商

在我國境內為他人提供下列 7 類服務為業者,都是虛擬資產服務商,須依種類分別取得金管會許可及證照才能營業。

業務內容(第 6 條第 1 項)服務商種類(第 6 條第 2 項)
虛擬資產與法定貨幣間的交換虛擬資產交換商
虛擬資產間的交換虛擬資產交換商;經營集中交易市場者為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
虛擬資產的移轉虛擬資產移轉商
保管或管理虛擬資產(或控制工具)虛擬資產保管商
虛擬資產發行或銷售虛擬資產承銷商
受讓虛擬資產,並約定返還相同或較高數量或價值虛擬資產借貸商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服務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

許可制的主要門檻包括: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9);須有最低資本額並繳存營業保證金(§11);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須符合資格條件,曾犯虛擬資產詐欺、洗錢或違反本法之罪經判決確定,執行完畢等未逾 5 年者不得擔任負責人(§12);須建立內部控制、稽核與資通安全制度(§14);並須加入同業公會才能營業(§29)。金融機構也可經許可兼營虛擬資產業務(§7 第 4 項)。

另外,非虛擬資產服務商不得使用「虛擬資產」字樣或易使人誤認為服務商的名稱(§10),違反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20 萬元以下罰金(§51)。

四、客戶的資產怎麼保護?

客戶資產必須和業者自有財產分離;業者的債權人不能追索,業者破產時也不屬於破產財團;業者不得任意動用,也不得拒絕客戶提領。

違反分離保管而動用客戶資產(§18 第 4 項),或未將客戶法幣交付信託或取得履約保證(§19 第 2 項),行為負責人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0 萬元以下罰金,業者亦科罰金(§49)。

五、穩定幣怎麼管?

在我國發行穩定幣須經金管會許可並會商中央銀行同意;發行人須十足準備、面額發行與贖回、不得支付利息,且準備資產破產隔離。

對交易端而言,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的服務涉及穩定幣時,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須確保該穩定幣是經許可發行或經申請主管機關同意交易,才能提供服務(§35)。

六、上架審查、資訊揭露與市場秩序

交易平台要訂定上下架審查基準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建置防止不公正交易與價量異常警示機制;任何人就虛擬資產為虛偽詐欺或操縱行為,最重可處 10 年有期徒刑。

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42 條第 1 項、第 4 項

虛擬資產之發行或交易,不得就足以重大影響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之資訊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對於虛擬資產,除虛擬資產服務商依主管機關規範,為維持交易市場價格衡平所為之必要措施外,不得意圖影響虛擬資產交易之價格或意圖造成虛擬資產交易活絡之表象,而為直接或間接從事影響虛擬資產交易價格或供需之操縱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者,依第 47 條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並對善意交易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求償權自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 2 年、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 5 年不行使而消滅(§42 第 6 項)。犯罪後自首,並於 6 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47 第 2 項)。

這是投資人保護的重大進展:過去虛擬資產的價格操縱、虛偽資訊,多半只能以刑法詐欺罪處理;本法比照證券交易法的架構,對操縱市場與資訊詐欺明文課以刑責與民事賠償責任。

七、罰則一覽

違法行為法條刑責/處罰
資訊虛偽詐欺、操縱價格(§42 第 1、4 項)§47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經營、境外業者未經許可設分支、未經許可發行穩定幣§48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億元以下罰金;法人併科罰金
動用客戶資產、客戶法幣未信託、動用穩定幣準備資產§49行為負責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0 萬元以下罰金;業者併科罰金
申請文件、報告、帳簿虛偽記載,或妨礙檢查§50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40 萬元以下罰金
非服務商使用「虛擬資產」名稱§51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20 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財務業務管理、內控、揭露等規定§5230 萬元以上 600 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

此外,主管機關對違規業者可處警告、解除負責人職務、停止業務 6 個月以內,或撤銷、廢止營業許可(§44)。

八、現有業者怎麼過渡?

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業者,須在施行後 12 個月內申請許可、21 個月內取得證照,必要時可延長 3 個月一次;屆期未取得者不得繼續經營。

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 55 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或已依主管機關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金融機構,應於本法施行後十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本法施行後二十一個月內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屆期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者,不得繼續經營虛擬資產業務。前項取得許可證照期限,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另依第 4 條,業者也可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虛擬資產業務的創新實驗(監理沙盒),在核准的期間與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

九、投資人該注意什麼?

本法施行後,優先選擇經金管會許可的服務商;名稱中有「虛擬資產」字樣卻非許可業者、承諾穩定幣付息、拒絕提領,都是警訊。

  1. 確認業者是否經許可:非服務商不得使用「虛擬資產」名稱;本法施行前則可確認是否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
  2. 留意穩定幣「保證收益」:本法明定穩定幣發行人不得支付利息或收益,以穩定幣為名招攬高額回報者,應提高警覺。
  3. 保存交易紀錄:遇到虛偽資訊或操縱造成損失,可依第 42 條請求賠償,須注意 2 年與 5 年的時效。
  4. 遇詐騙立即處理:可參考虛擬貨幣詐騙如何自保;勿出借帳戶或錢包,以免涉及洗錢刑責。

十、業者現在該準備什麼?

依 7 類服務盤點自己需要哪幾種許可,並及早建置分離保管、內控資安、上架審查與財報制度;施行後 12 個月內就必須提出申請。

  1. 業務定性:逐項比對第 6 條,確認需要哪幾類許可;涉及代幣發行者,也要先確認是否屬於有價證券而回歸證券交易法。
  2. 組織與資本:是否為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與營業保證金是否足夠、負責人是否符合資格條件。
  3. 客戶資產制度:分離保管、法幣信託或履約保證、對帳與會計師報告。
  4. 上架與市場監視:上下架審查基準、防止不公正交易與價量異常警示機制。
  5. 持續關注子法:本法多處授權金管會訂定辦法,具體門檻(資本額、保證金、財務比率等)須待子法公布。

(延伸閱讀:虛擬資產/VASP 法律顧問、什麼是洗錢?)

葉耀群律師
關於作者
前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合曜國際法律事務所 品牌長、數位金融部執行長

法律與會計雙碩士,日本早稻田大學訪問學者。擔任檢察官期間任職重大金融公訴、檢肅黑金等專組;現主要執業領域為金融犯罪與貪瀆案件,並長期擔任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金融研訓院、證基會等機構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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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虛擬資產服務法》什麼時候開始施行?
本法於2026年7月22日制定公布,依第5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撰文時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尚未見行政院公告施行日期,實際施行日請以行政院公告為準。在施行之前,虛擬資產服務業者仍適用洗錢防制法第6條的洗錢防制登記制度。
已經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交易所,還要重新申請嗎?
要。依第55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1項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於本法施行後12個月內向金管會申請許可,並於施行後21個月內取得許可及證照(必要時得延長3個月,以一次為限);屆期未申請或未取得者,不得繼續經營虛擬資產業務。
穩定幣可以付利息給持有人嗎?
不行。依第37條第2項,穩定幣發行人就其發行的穩定幣,不得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或收益;且應以面額發行及贖回,不得拒絕持有人的贖回申請。在我國發行穩定幣,須向金管會申請許可,並經會商中央銀行同意(第34條)。
交易所倒閉,我放在裡面的幣會被拿去還債嗎?
依本法規定不會。第18條要求虛擬資產服務商將為客戶保管的資產與自有財產分別獨立,服務商的債權人不得對客戶資產為任何請求,服務商破產時客戶資產也不屬於破產財團;第26條並規定保管商保管的客戶虛擬資產,財產權歸屬於客戶。服務商違法動用客戶資產者,其行為負責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9條)。
在社群「喊單」拉抬幣價,會違法嗎?
可能。第42條禁止就足以重大影響虛擬資產交易的資訊為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的行為,也禁止意圖影響交易價格或造成交易活絡表象的操縱行為。違反者依第47條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並對善意交易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之分享,非針對個案所提供之法律意見,亦不因閱讀本文而成立委任關係。所引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布版本為準;《虛擬資產服務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許多具體門檻有待主管機關訂定子法,實際適用請以最新公告為準,並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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