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
- 操縱股價=以人為手段影響股價、製造交易活絡假象,破壞市場公平。
- 證交法第 155 條禁止:連續交易(拉抬/打壓)、相對委託、沖洗買賣、散布流言等。
- 刑責依第 171 條:3~10 年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0 萬~2 億元罰金,另有民事賠償。
- 「主觀意圖」與「異常交易型態」是認定關鍵;成立不以獲利為必要。
「拉個股價、沖點量,應該還好吧?」——這樣的想法,可能已經踩進操縱股價的刑事紅線。操縱股價(俗稱炒股)破壞證券市場的公平,是證券交易法嚴格禁止的行為。以下說明法律禁止哪些操縱手法、刑責,以及常見的誤區。
一、什麼是操縱股價?為什麼被禁止?
操縱股價,是指以人為手段影響某檔股票的價格或成交量,製造出不真實的價格或交易活絡假象,誘使他人跟進買賣。市場應由真實的供需決定價格,操縱行為破壞了這個公平基礎,因此被法律嚴格禁止。
二、證券交易法禁止哪些操縱行為?
依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下列行為都在禁止之列:
- 違約不交割:在集中市場委託買賣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 連續交易(拉抬或打壓):意圖抬高或壓低股價,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
- 相對委託:與他人通謀,約定在同一時間、以相近價格,做相反方向的買賣。
- 沖洗買賣:以自己帳戶間對敲,製造交易活絡的假象。
- 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散播足以影響股價的不實消息。
- 其他直接或間接操縱行為。
三、操縱股價的刑責與民事責任
違反第 155 條者,依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此外,行為人對善意買賣而受損害的人,也須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四、常見誤區:「護盤」「幫忙沖量」也可能違法
很多人以為「幫公司護盤」「幫朋友把量做起來」是幫忙,其實只要涉及人為影響股價或製造活絡假象,就可能落入操縱行為。認定的關鍵,通常在於主觀意圖與異常的交易型態(如集中在特定時點、以高價敲進拉抬等)。
五、被查操縱股價時,該注意什麼?
- 保存交易紀錄與決策依據:說明交易的真實目的與資金來源。
- 釐清有無通謀:相對委託、沖洗買賣的認定常涉及與他人的聯繫。
- 儘早諮詢律師:偵查階段的陳述會影響後續,專業協助能協助掌握重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