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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報不實有什麼刑事責任?
構成要件與董事風險一次看懂

葉耀群 律師合曜國際法律事務所

重點摘要

上市櫃公司的財務報告,是投資人判斷公司價值的重要依據。一旦財報「灌水」或隱匿重要事實,不僅傷害投資人,也讓相關責任人面臨民、刑事責任。以下說明財報不實的責任類型、關鍵的「重大性」判斷,以及董事、經理人如何降低風險。

一、什麼是財報不實?

財報不實,是指公司的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有虛偽記載(把假的寫成真的)或隱匿(把該揭露的重要事實藏起來)的情形。常見如虛增營收、灌水存貨、隱藏重大負債或關係人交易等。

二、財報不實的民事責任

依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財報不實時,發行人、發行人的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以及在財報上簽章的會計師等,對善意取得或出售證券而受損害的投資人,可能須負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發行人的董事、經理人,法律採「過失推定」——除非能證明自己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相信財報無誤,否則就要負責。這也是為什麼董事「留痕」與盡職監督如此重要。

三、財報不實的刑事責任

依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財報不實(申報或公告的財務報告內容不實)屬重罪,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犯罪所得金額龐大者,刑度更重。

四、關鍵爭點:「重大性」如何判斷?

不是任何小瑕疵都構成財報不實,關鍵在於「重大性」——這項不實或隱匿,是否足以影響一位理性投資人的投資決定。實務上會從「質」(事項性質)與「量」(金額比例)兩方面綜合判斷。重大性往往是案件成敗的核心戰場。

五、董事、經理人如何降低風險?

常見問題

財報是會計師簽證的,董事還需要負責嗎?
需要。財報的真實性首先是公司與其負責人的責任,會計師則就查核簽證另負其責。對董事、經理人而言,法律甚至採過失推定,除非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否則仍要負責。
只是過失、不是故意,也會被追究嗎?
民事賠償上,對董事、經理人採過失推定,有過失即可能成立責任;刑事責任則通常要求故意(或符合法定要件)。因此故意與過失的界線,會影響民事或刑事的不同後果。
什麼是財報不實的『重大性』?
指這項不實或隱匿,是否足以影響一位理性投資人的投資判斷。會從事項的性質(質)與金額比例(量)綜合認定,是案件中最常見的爭點。
投資人因財報不實受損,如何求償?
可依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對發行人及相關責任人請求損害賠償,實務上常透過投資人保護機構提起團體訴訟。建議保存交易與損失資料並諮詢律師。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之分享,非針對個案所提供之法律意見,亦不因閱讀本文而成立委任關係。個案情形千差萬別,實際處理請諮詢專業律師。

涉及財報不實、證券案件?

前主任檢察官葉耀群律師,專精證券交易法與金融犯罪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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