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犯罪案件的關鍵,在偵查初期
證券交易法的刑事案件,往往牽涉上市櫃公司的重大訊息發布、董事會決議與大額交易,證據多來自交易紀錄、通聯譯文與資金流向的交叉比對。檢方常在約談之前,已就「消息何時明確」「誰在什麼時點交易」建立時序表,當事人若未掌握全貌即應訊,容易被時序推論所困。
葉耀群律師的碩士論文即以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重大性之判斷標準為題,並長年於檢方偵辦證券犯罪案件,對「重大性」「消息明確性」「內部人範圍」「操縱行為態樣」等爭點有深入掌握,能協助當事人就要件是否齊備提出有力防禦。
服務內容
內線交易案件
就內部人範圍、消息重大性與明確性、交易時點等要件逐一檢視,建構防禦策略。
財報不實案件
財務報告不實之責任主體、重大性判斷與董事過失推定風險之評估與辯護。
操縱股價案件
連續交易、相對委託、沖洗買賣等操縱態樣之認定與辯護。
非常規交易
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與非常規交易之刑事風險評估與因應。
偵查陪同與辯護
金管會、檢調就證券案件約談時全程陪同,把關程序與陳述。
公司合規建議
重大訊息發布、內部人持股申報與內線防免機制之合規建議。
常見情境
- 在重大訊息公開前買賣自家或關係公司股票,事後被質疑內線交易。
- 身為董事、獨立董事或簽證會計師,被指控財報不實而面臨民、刑事責任。
- 配合下單、護盤或衝量,被認定參與操縱股價。
- 公司與關係人間的交易,被懷疑為非常規交易或利益輸送。
- 收到金管會、檢調通知,需就證券交易紀錄提出說明。
相關法律專欄
常見問題
知道公司重大消息後才買賣股票,一定構成內線交易嗎?
不一定。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須具備:屬於法定的內部人或消息受領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在該消息明確後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買入或賣出該公司股票等要件。是否成罪,取決於消息是否已達「重大且明確」、行為人是否屬於規範對象,以及買賣時點與消息公開時間的關係,須逐一檢視。
財報不實,董事或獨立董事也要負刑事責任嗎?
可能。財報不實同時涉及民事與刑事責任:民事上,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發行人之負責人及曾在財務報告上簽名或蓋章之職員,須對投資人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內容無虛偽或隱匿(即由其舉證免責);刑事上,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內容虛偽或隱匿者,依第171條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董事、獨立董事是否究責,仍須視其職務、參與程度與主觀認知而定。
幫忙沖量、護盤或配合下單,算操縱股價嗎?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禁止多種操縱市場行為,包括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相對委託、沖洗買賣、散布不實資訊等。即使主觀上認為只是「護盤」或「幫忙衝量」,若客觀上造成價格或交易量的異常,仍可能構成操縱股價,須就行為態樣與主觀意圖具體判斷。
收到金管會、檢調就證券案件的通知,該怎麼辦?
證券犯罪案件常涉及交易紀錄、通聯與資金流向的交叉比對,偵查前期的陳述往往影響全案走向。建議在應訊或提出說明前,先由熟悉證券交易法與偵查實務的律師協助釐清爭點、檢視交易時序與證據,再決定應對策略。
關於葉耀群律師
葉耀群 律師
前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合曜國際法律事務所 品牌長
法律與會計雙碩士,碩士論文以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重大性之判斷標準為題。曾長年於檢方重大金融公訴專組偵辦內線交易、財報不實、操縱股價、非常規交易等證券犯罪案件,並擔任證基會、金融研訓院等機構講座。
完整學經歷、著作與媒體報導 ›涉及證券交易法案件,偵查初期的策略至關重要
若您或公司涉及內線交易、財報不實、操縱股價等證券案件,或已收到金管會、檢調通知,建議在提出說明前先釐清爭點與可行策略。
本頁內容為葉耀群律師提供之一般法律資訊,非針對個案之正式法律意見,亦不因閱讀本頁或與本所聯繫而成立委任關係;實際案件仍應依個案具體事實、證據與最新法令及實務見解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