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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非法吸金?
銀行法的責任與刑責一次看懂

葉耀群 律師合曜國際法律事務所發布:2026-09-26更新:2026-10-24

重點摘要

「保證月息 3%、穩賺不賠、還能拉人領獎金」——這類方案聽起來誘人,卻可能是違反銀行法的「非法吸金」。非法吸金(俗稱地下投資、違法吸金)是重大金融犯罪,不只主導者,連在其中招攬、拉下線的人都可能被追究。以下以銀行法條文為本,說明什麼是非法吸金、判準、刑責與自保之道。

一、什麼是非法吸金?先看銀行法第 29 條

非法吸金是指非銀行未經許可,向社會大眾收受存款或吸收資金;銀行法第 29 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銀行之所以能「收受存款」,是因為受到嚴格的特許與監理。因此法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任何人未經許可,向社會大眾吸收資金、辦理類似存款的業務,就是踩到這條紅線。

銀行法 第 29 條(節錄)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二、關鍵條文:什麼算「視為收受存款」?

依銀行法第 29 條之 1,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任何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的報酬,就以收受存款論。

很多吸金方案會辯稱「這是投資、不是存款」。但銀行法第 29-1 條設有「視為收受存款」的規定,把換了名目的吸金一併納管:

銀行法 第 29-1 條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白話拆解,同時具備下列特徵就可能該當:

三、非法吸金常見哪些包裝?

常見保證高獲利的投資方案、靠拉下線發獎金的老鼠會模式,以及包裝成虛擬貨幣、區塊鏈、外匯、能源、農場等題材;只要向不特定多數人吸金並保證顯不相當的報酬,不論名目都可能違法。

判斷關鍵:只要「向不特定多數人吸金」+「保證與本金顯不相當的報酬」,不論包裝成什麼,都可能是非法吸金。

四、刑責有多重?銀行法第 125 條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 1 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2,500 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非法吸金是刑度很高的重罪:

銀行法 第 125 條(節錄)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也就是說,吸金規模越大(犯罪所得達 1 億元以上)刑度越重;若以公司名義為之,處罰的是公司的行為負責人。

五、誰會被追究?不是只有主導者

除了幕後主導者,幹部、業務、講師,以及積極對外招攬、拉人領獎金的人,都可能依參與程度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非法吸金往往是一整個組織在運作。除了幕後主導者,擔任幹部、業務、講師,或積極對外招攬、拉人加入領取獎金的人,都可能依其參與程度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很多人以為「我只是幫忙介紹、自己也有投錢」就沒事,這是危險的誤解。

六、自首或自白可以減刑嗎?

可以。依銀行法第 125 條之 4,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還能進一步減免。

銀行法第 125-4 條給了一條重要的出路:

這代表:一旦涉入非法吸金,越早面對、越早在律師協助下處理(自首、自白、繳回所得),越有機會爭取減免。拖延或湮滅證據,通常只會讓情況更糟。

七、民眾如何辨識與自保?

對「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高利分紅」一律警覺,先查證業者是否為合法金融機構,不因獎金替方案拉親友加入;已涉入者應保全資料、儘早報案並諮詢律師。

(延伸閱讀:什麼是洗錢?、收到地檢署傳票怎麼辦?)

葉耀群律師
關於作者
前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合曜國際法律事務所 品牌長、數位金融部執行長

法律與會計雙碩士,日本早稻田大學訪問學者。擔任檢察官期間任職重大金融公訴、檢肅黑金等專組;現主要執業領域為金融犯罪與貪瀆案件,並長期擔任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金融研訓院、證基會等機構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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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的投資,就是非法吸金嗎?
很可能踩線。依銀行法第 29 條之 1,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吸收資金,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的紅利、利息、股息或報酬,就以收受存款論,屬非銀行不得經營的業務。實務上「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高利分紅」正是非法吸金的典型話術,務必高度警覺。
我只是幫忙介紹朋友加入,也會有事嗎?
有風險。非法吸金常以「拉人加入、領介紹獎金」方式擴張,介紹人、業務、幹部依其參與程度,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即使你自己也有投入資金,仍可能因對外招攬而被追究,切勿因獎金而替吸金方案拉下線。
「與本金顯不相當」的報酬,是多高才算?
法律未訂固定數字,實務上會參酌行為當時一般金融機構的存款利率與市場行情綜合判斷;若約定或給付的報酬明顯偏高、與正常投資報酬顯不相當,即可能該當。重點不在單一數字,而在整體是否顯然脫離常軌。
非法吸金和一般投資詐欺(詐欺罪)有什麼不同?
兩者可能重疊但重點不同。非法吸金(違反銀行法)處罰的是「非銀行違法收受存款、吸收資金」這件事,不以有無施用詐術為必要;詐欺罪則著重行為人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同一案件常同時涉及銀行法與詐欺、甚至洗錢,須依事實認定。
已經投入非法吸金方案,錢還拿得回來嗎?
坦白說追回不易。這類方案常以後金補前金,一旦資金鏈斷裂便難以返還。應盡快保全投資契約、匯款紀錄、對話與宣傳資料,向警方或地檢署報案,並諮詢律師評估刑事告訴與求償途徑;越早行動,爭取空間越大。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之分享,非針對個案所提供之法律意見,亦不因閱讀本文而成立委任關係。所引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情形千差萬別,實際處理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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