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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的責任有哪些?
忠實義務、注意義務與競業禁止一次看懂

葉耀群 律師合曜國際法律事務所發布:2026-10-02更新:2026-10-24

重點摘要

當上公司的董事、經理人,是權力,也是責任。公司經營一旦出事,負責人往往要面對來自公司、股東甚至第三人的求償。很多人以為「掛名就好、沒實際經營就沒事」,這是危險的誤解。以下以公司法條文為本,說清楚公司負責人到底要負哪些責任、以及如何善盡義務。

一、誰是「公司負責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是當然負責人;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等,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負責人。未掛名但實質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的人,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責任(公司法第 8 條)。

責任的前提,是先搞清楚誰算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 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是當然負責人;公司的經理人、清算人、臨時管理人,以及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等,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負責人。

公司法 第 8 條第 3 項(實質董事)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

這一項很重要:就算你沒有掛名,只要實質上在指揮、控制公司運作(俗稱影子董事/實質董事),一樣要與董事負相同責任——不能躲在幕後。

二、公司負責人負有哪些義務?

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忠實義務是以公司利益為先,注意義務是做決策要盡合理、專業的謹慎。

公司法 第 23 條第 1 項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違反義務要負哪些責任?

三種:違反義務致公司受損,對公司負賠償責任;執行業務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為自己或他人為違反義務的行為,股東會得行使歸入權(所得產生後逾一年不得行使)。

責任對象內容依據
對公司違反忠實或注意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23Ⅰ
對第三人執行公司業務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23Ⅱ
歸入權違反忠實義務為自己或他人為行為,股東會得將其所得視為公司所得(逾一年不得行使)§23Ⅲ

特別留意第二種:負責人執行業務違法害到第三人時,是和公司一起連帶負責,等於把個人財產也推上火線。

四、董事可以經營與公司相同的業務嗎?(§209)

必須先對股東會說明重要內容並取得許可(特別決議);未經許可而競業,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的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得行使。

公司法 第 209 條(節錄)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董事違反……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

董事若想從事與公司營業範圍相同的業務(競業),必須事先向股東會說明並取得許可(須達特別決議門檻)。未經許可就競業,公司得行使歸入權,把董事因此賺到的錢收歸公司。

五、負責人如何善盡義務、降低風險?

利益衝突要迴避並充分揭露、重大決策取得充分資訊並留痕、競業先取得股東會許可、掛名也要當真,並善用董監事責任保險(D&O)。

公司法對負責人的要求,核心只有一句話:把公司的事,當成自己的事一樣誠實、謹慎地做。做到了,責任就離你很遠;做不到,責任就跟著你。

(延伸閱讀:獨立董事、董事的法律責任與風險、股東會決議有瑕疵怎麼辦?)

葉耀群律師
關於作者
前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合曜國際法律事務所 品牌長、數位金融部執行長

法律與會計雙碩士,日本早稻田大學訪問學者。擔任檢察官期間任職重大金融公訴、檢肅黑金等專組;現主要執業領域為金融犯罪與貪瀆案件,並長期擔任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金融研訓院、證基會等機構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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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公司虧錢,負責人就要賠償嗎?
不一定。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要求負責人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必須是「違反義務」且「致公司受有損害」才負賠償責任。若屬於資訊充分、無利益衝突、為公司利益而為的合理經營判斷,即使結果虧損,未必構成違反義務。關鍵在於有無違反忠實或注意義務。
只是掛名董事(人頭),也要負責嗎?
要。只要在法律上登記為董事,就是公司負責人,須負相應的義務與責任,不能以「只是掛名、沒有實際參與」免責。反過來,依公司法第 8 條第 3 項,雖未掛名、但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指揮公司者(實質董事/影子董事),也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董事可以自己在外面做跟公司一樣的生意嗎?
原則上受限。依公司法第 209 條,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的行為(競業),應先對股東會說明重要內容並取得許可(須達特別決議門檻)。未經許可而競業,股東會得行使歸入權,將該行為的所得視為公司的所得。
什麼是「歸入權」?
歸入權是指:當負責人違反忠實義務、或董事未經許可競業而為自己或他人取得利益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的所得「視為公司的所得」收歸公司(公司法第 23 條第 3 項、第 209 條)。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即不得再行使。
經理人、監察人也算公司負責人嗎?
是。依公司法第 8 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是當然負責人;公司的經理人、清算人、臨時管理人,以及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等,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公司負責人,須就其職務負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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