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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PORATE GOVERNANCE

董事責任與公司治理

擔任董事、獨立董事或公司負責人,不只是榮譽,更伴隨忠實義務、注意義務與潛在的民刑事責任。近年多起企業舞弊案件,更凸顯董事作為「守門人」的風險。前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葉耀群律師,協助企業與董事評估責任風險、建立公司治理與風險防範機制。

董事責任獨立董事責任注意義務忠實義務特別背信非常規交易股東會決議公司負責人責任
作者:葉耀群律師 | 最後更新:2026-10-24

「沒參與」不等於「沒責任」

公司法要求負責人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一旦公司涉及財報不實、掏空、非常規交易或重大違法,董事與獨立董事即可能被一併追究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即使自認「只是掛名」「沒有實際參與」。實務上更有實質董事的規範,使實際主導經營者無從以未登記為由免責。

葉耀群律師曾任檢察官偵辦多起企業犯罪案件,並長期擔任台灣董事學會等機構講座,深知檢方如何認定董事的參與程度與注意義務。無論是事前的治理建置,或事後面臨偵查,都能協助董事釐清責任界限、就「是否已盡注意義務」留下有利事證。

服務內容

董事責任風險評估

就忠實義務、注意義務、競業禁止與對公司、第三人之賠償責任進行風險盤點。

獨立董事自保機制

協助獨立董事建立積極監督與「留痕」機制,證明已盡合理注意義務。

財報不實與特別背信

就財報不實、特別背信、非常規交易之刑事風險提供評估與辯護。

股東會與決議瑕疵

股東會決議撤銷、無效、不成立等爭議之判斷與訴訟因應。

公司治理建置

內控、法遵與誠信治理機制之建立,降低負責人與董事刑事風險。

企業刑事辯護

公司負責人、董事涉及企業犯罪偵查時之偵查陪同與辯護。

常見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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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董事、負責人對公司與第三人要負什麼責任?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對於業務執行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害時,並可能與公司對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尚有競業禁止、歸入權等規範。是否究責,須視職務、參與程度與是否已盡注意義務而定。
我只是掛名董事或獨立董事,沒有實際參與,也要負責嗎?
「沒參與」不等於「沒責任」。董事、獨立董事負有監督義務;以財報不實為例,民事上除非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否則可能須對投資人負賠償責任,若經認定明知而參與或放任,更有刑事風險。實務上,獨立董事如何透過積極質疑、要求補充資料並留下紀錄(留痕)以證明已盡注意義務,是重要的自保關鍵。
實質上在主導公司經營,但不是登記董事,有責任嗎?
有可能。依公司法第8條第3項,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因此是否登記為董事,並非免責的保證,仍須視實際的影響力與行為而定。
股東會決議有瑕疵,可以怎麼救濟?
股東會決議的瑕疵,依其類型而有不同救濟: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章程者,股東得於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撤銷;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則屬無效;若根本欠缺決議的成立要件,則可能屬決議不成立。三者的要件、效果與時效不同,應依個案判斷。

關於葉耀群律師

葉耀群 律師

前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合曜國際法律事務所 品牌長

法律與會計雙碩士,長期擔任台灣董事學會、金融研訓院、證基會等機構講座。曾任檢察官偵辦多起企業犯罪案件,對董事責任、財報不實、非常規交易等公司治理相關刑事爭點有深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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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責任風險,宜及早評估與防範

無論您是考慮接任董事、想盤點現有責任風險,或公司已面臨偵查,建議及早釐清責任界限與可行的防禦、自保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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