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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有瑕疵怎麼辦?
撤銷、無效與不成立的差別

葉耀群 律師合曜國際法律事務所發布:2026-10-02更新:2026-10-24

重點摘要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意思機關,但一旦召集程序、表決方法或決議內容出了問題,決議的效力就可能被挑戰。許多股東與經營者常把「撤銷、無效、不成立」混為一談,實際上三者的事由、效力與救濟方式都不同,連能不能主張都有時間限制。以下以公司法條文為本,一次說清楚。

一、股東會決議有瑕疵,第一步要判斷什麼?

先判斷問題出在「程序」還是「內容」: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屬得撤銷;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屬無效。

判斷股東會決議瑕疵,第一步是分辨問題出在哪裡:是怎麼開會、怎麼表決(程序/方法),還是決議了什麼(內容)。這個區分,直接決定了決議是「得撤銷」還是「無效」。

二、哪些情況決議「得撤銷」?(公司法 §189)

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例如未合法通知、以臨時動議提出應列舉的重大事項;但違反的事實非屬重大且對決議無影響者,法院得駁回。

公司法 第 189 條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當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有瑕疵,屬於「得撤銷」。常見情形例如:

但要注意,依公司法第 189-1 條,法院若認為違反的事實非屬重大、且對決議結果無影響,得駁回撤銷請求——並非任何輕微瑕疵都必然導致撤銷。

無召集權人召集,不只是「得撤銷」:股東會若由無召集權的人召集(例如少數股東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就自行召集),實務上多認為其決議當然無效(亦有認屬決議不成立),並非單純的召集程序瑕疵(經濟部 111 年 10 月 3 日經商字第 11102030250 號函;另參見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605 號判決)。

三、哪些情況決議「無效」?(公司法 §191)

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當然、自始無效,不需訴請撤銷,也不受 30 日限制,可隨時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

公司法 第 191 條

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當決議的內容本身違反法令或章程,屬於當然、自始無效,不需要訴請撤銷,也不受 30 日限制,任何時候都可以透過「確認決議無效之訴」主張。例如決議內容違反強制規定、或剝奪股東依法應享有的固有權利。

四、什麼是「決議不成立」?

決議根本欠缺成立要件,例如從未召開會議、出席股數未達法定門檻或會議紀錄偽造,屬決議不成立,可提起確認決議不成立之訴,同樣不受 30 日限制。

還有一種更根本的情況:股東會決議根本不具備成立的基本要件。例如實際上從未召開會議、出席數連法定最低門檻都未達到、或會議紀錄係偽造。這種情形實務上認為決議「不成立/不存在」,可提起「確認決議不成立之訴」,同樣不受 30 日限制(出席股數未達法定門檻屬決議不成立,參見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098 號判決)。

五、撤銷、無效、不成立怎麼區分?

得撤銷看程序、須在 30 日內起訴、撤銷前暫時有效;無效看內容、自始無效;不成立是欠缺成立要件、自始不存在。後兩者都不受 30 日限制。

類型瑕疵在哪效力救濟 / 時間
得撤銷召集程序、決議方法違法違章(§189)撤銷前仍暫時有效,經法院判決撤銷後溯及失效撤銷之訴,自決議日起 30 日內
無效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191)當然、自始無效確認無效之訴,不受 30 日限制
不成立根本未具備決議成立要件(未開會、出席不足、偽造)自始不存在確認不成立之訴,不受 30 日限制

六、股東可以怎麼做?

程序瑕疵務必在 30 日內提起撤銷之訴;繼續一年以上持股 3% 以上的股東,可請求董事會召集臨時會;同時保全開會通知、簽到簿、會議紀錄與委託書。

七、公司/經營者如何預防?

依第 172 條及時通知並載明召集事由、重大事項不以臨時動議提出、確認符合第 174 條的出席與表決門檻,並作成完整正確的會議紀錄。

預防遠勝事後爭訟:依第 172 條確實、及時通知並載明召集事由、重大事項不以臨時動議提出、確認符合第 174 條的出席與表決門檻、並作成完整正確的會議紀錄。程序做得紮實,決議的效力才站得住腳。

(延伸閱讀:獨立董事、董事的法律責任)

葉耀群律師
關於作者
前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合曜國際法律事務所 品牌長、數位金融部執行長

法律與會計雙碩士,日本早稻田大學訪問學者。擔任檢察官期間任職重大金融公訴、檢肅黑金等專組;現主要執業領域為金融犯罪與貪瀆案件,並長期擔任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金融研訓院、證基會等機構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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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股東會沒有合法通知我,決議有效嗎?
未依公司法第 172 條在法定期間內合法通知、或通知未載明應列舉的召集事由,屬於召集程序違反法令,股東得依公司法第 189 條,自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若逾 30 日未起訴,原則上即不得再以此程序瑕疵請求撤銷。
撤銷股東會決議有時間限制嗎?
有。依公司法第 189 條,撤銷之訴須自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提起,這是除斥期間,逾期即消滅,不能再訴請撤銷。相對地,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而無效(第 191 條),或決議根本不成立,則不受 30 日限制,可隨時以確認之訴主張。
決議「撤銷」和「無效」差在哪?
簡單區分:撤銷針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的瑕疵(例如通知不合法、表決方法違法),須在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撤銷前決議仍暫時有效;無效針對決議內容本身違反法令或章程,屬當然、自始無效,不受 30 日限制,得隨時主張。
小股東不滿意決議,可以自己召開股東會嗎?
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依公司法第 173 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 以上的股東,可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若請求後 15 日內董事會不召集,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這是少數股東的重要權利。
只是程序上的小瑕疵,也能撤銷決議嗎?
不一定。依公司法第 189-1 條,法院對於撤銷決議之訴,若認為所違反的事實非屬重大、且對決議結果無影響,得駁回其請求。因此並非任何輕微瑕疵都必然導致撤銷,仍須視瑕疵的重大性與對決議的影響而定。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之分享,非針對個案所提供之法律意見,亦不因閱讀本文而成立委任關係。所引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情形千差萬別,實際處理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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