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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搜索票、被搜索時該怎麼辦?
前檢察官教你注意 5 件事

葉耀群 律師合曜國際法律事務所發布:2026-10-02更新:2026-10-24

重點摘要

一早門鈴響起,檢警出示一紙搜索票要進門——這種時刻,多數人腦中一片空白。搜索與扣押是偵查中對人民權利影響最大的強制處分之一,但法律也為此設下嚴格界線與你的權利。以下以我擔任檢察官多年的實務經驗,說明被搜索時你該知道、該注意的幾件事。

一、搜索一定要有搜索票嗎?

原則上要。我國採令狀原則,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核發;偵查中檢察官須向法院聲請(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128 條之 1)。

我國採「令狀原則」:搜索原則上必須持有搜索票,而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核發,不是檢警自己就能決定。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搜索必要,須向法院聲請核發(第 128-1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28 條(節錄)

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應記載:一、案由。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四、有效期間……。搜索票,由法官簽名。

這代表:搜索票上會寫清楚案由、對象、要搜的處所/物件、有效期間——這幾項正是你第一時間該看清楚的。

二、哪些情況「沒有搜索票」也能搜?

有三種法定例外:逮捕、拘提或羈押時的附帶搜索(第 130 條)、情況急迫的緊急逕行搜索(第 131 條),以及經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的同意搜索(第 131 條之 1)。

令狀原則有三種法定例外,實務上最常見:

三、沒有搜索票,可以拒絕搜索嗎?

若執行人員是以「同意搜索」為依據,你可以明確表示不同意;但若屬附帶搜索或緊急搜索等法定情形,就不以你的同意為前提。有異議時應冷靜表達並請求記明筆錄,不要以強暴方式妨害執行。

刑事訴訟法 第 131-1 條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這一點很多人不知道:如果執行人員沒有搜索票、而是詢問你「可不可以看一下」,這屬於同意搜索,必須出於你的自願。你若不願意,可以明確表示不同意;一旦同意,過程會記明筆錄。當然,若屬於前述得逕行搜索的法定情形,就不以你的同意為前提。

提醒:切勿以推擠、搶奪等強暴方式妨害執行(可能另涉妨害公務)。有異議時,冷靜表達並請求記明筆錄才是正確做法。

四、被搜索時要注意什麼?

要求出示搜索票與證件、確認搜索範圍、全程冷靜在場且不湮滅證據、清點扣押物並索取收據與清單,並儘早聯繫律師。

  1. 要求出示搜索票與證件,看清楚案由、對象、搜索範圍與有效期間。
  2. 確認搜索範圍:搜索應限於票載的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逾越範圍可當場表示異議並請求記明筆錄。
  3. 全程保持冷靜、在場陪同,注意執行過程,不要妨害、也不要湮滅或藏匿證據(否則可能另涉罪)。
  4. 扣押物要清點並索取收據、清單:東西被扣押時(§133),應核對品項、數量,取得扣押物品收據。
  5. 儘早聯繫律師:搜索往往伴隨拘提、約談,及早取得專業協助,有助於後續因應。

五、搜索、扣押之後可以怎麼救濟?

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416 條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依第 416 條聲請的期間為 10 日);扣押物無留存必要時,可聲請發還;搜索、扣押經撤銷者,扣得之物可能不得作為證據。

搜索扣押結束不代表事情結束。若認為搜索或扣押違法、不當,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416 條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依第 416 條聲請的期間為 10 日);扣押物無留存必要時,也可聲請發還(第 142 條);對於無票逕行搜索,法院事後審查認為不應准許者,扣得之物可能被排除、不得作為證據。這些救濟與主張往往有時效與程序要求,建議儘早由律師評估處理。

(延伸閱讀:收到地檢署傳票怎麼辦?、什麼是洗錢?)

葉耀群律師
關於作者
前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合曜國際法律事務所 品牌長、數位金融部執行長

法律與會計雙碩士,日本早稻田大學訪問學者。擔任檢察官期間任職重大金融公訴、檢肅黑金等專組;現主要執業領域為金融犯罪與貪瀆案件,並長期擔任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金融研訓院、證基會等機構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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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搜索、扣押,需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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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警察或檢察官一定要有搜索票才能搜索嗎?
原則上是。依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搜索應用搜索票,且搜索票須由法官簽名核發(令狀原則)。但法律另有例外:附帶搜索(第 130 條)、緊急逕行搜索(第 131 條)、同意搜索(第 131-1 條)這三種情形,可以無票搜索。
沒有搜索票,我可以拒絕搜索嗎?
要看情形。若不屬於附帶搜索、緊急搜索等法定例外,而是以「同意搜索」為依據,依第 131-1 條必須出於你的自願性同意,執行人員並應將同意意旨記明筆錄;你若不願意,可以明確表示不同意。但若屬法定得逕行搜索的情形,則不以你的同意為前提。無論如何,不宜以強暴方式妨害執行,可將異議請求記明筆錄並儘速諮詢律師。
搜索時我可以要求律師在場嗎?
你可以聯繫律師並請求其到場協助,但搜索執行通常具有急迫性,未必會等待律師到場才進行。重點是保持冷靜、看清楚搜索票記載的範圍、對有爭議之處請求記明筆錄,並儘早委任律師處理後續。
東西被扣押了,可以要回來嗎?
扣押是為了保全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第 133 條)。執行時應向你交付扣押物品收據並製作清單,務必當場核對清點。若認為扣押不當,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416 條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依第 416 條聲請的期間為 10 日);扣押物無留存必要時,也可聲請發還(第 142 條)。建議由律師協助處理。
搜索票上沒有記載的地方或物品,也能搜索、扣押嗎?
搜索應以搜索票記載的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為範圍。超出票載範圍的搜索,原則上於法不合;若執行時有逾越範圍的情形,應當場表示異議並請求記明筆錄,作為日後爭執證據能力的依據。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之分享,非針對個案所提供之法律意見,亦不因閱讀本文而成立委任關係。所引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情形千差萬別,實際處理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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