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
- 搜索原則上要有法官簽發的搜索票(刑訴第 128 條,令狀原則),例外才可無票搜索。
- 三種無票搜索:附帶搜索(§130)、緊急逕行搜索(§131)、同意搜索(§131-1)。
- 你的權利:要求出示搜索票/證件、看清楚搜索範圍與有效期間;屬「同意搜索」時可以不同意。
- 全程保持冷靜、不湮滅證據、要求扣押物收據與清單,並儘早聯繫律師。
一早門鈴響起,檢警出示一紙搜索票要進門——這種時刻,多數人腦中一片空白。搜索與扣押是偵查中對人民權利影響最大的強制處分之一,但法律也為此設下嚴格界線與你的權利。以下以我擔任檢察官多年的實務經驗,說明被搜索時你該知道、該注意的幾件事。
一、搜索一定要有搜索票嗎?
原則上要。我國採令狀原則,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核發;偵查中檢察官須向法院聲請(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128 條之 1)。
我國採「令狀原則」:搜索原則上必須持有搜索票,而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核發,不是檢警自己就能決定。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搜索必要,須向法院聲請核發(第 128-1 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應記載:一、案由。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四、有效期間……。搜索票,由法官簽名。
這代表:搜索票上會寫清楚案由、對象、要搜的處所/物件、有效期間——這幾項正是你第一時間該看清楚的。
二、哪些情況「沒有搜索票」也能搜?
有三種法定例外:逮捕、拘提或羈押時的附帶搜索(第 130 條)、情況急迫的緊急逕行搜索(第 131 條),以及經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的同意搜索(第 131 條之 1)。
令狀原則有三種法定例外,實務上最常見:
- 附帶搜索(§130):在逮捕、拘提、羈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就其身體、隨身物件、所用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的處所,無票也能搜。
- 緊急逕行搜索(§131):如因逮捕、追躡現行犯,或情況急迫、證據有湮滅之虞等法定情形,得無票逕行搜索;但事後須於 3 日內陳報法院,未陳報或被撤銷者,所扣得之物可能不得作為證據。
- 同意搜索(§131-1):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時,可不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同意意旨記明筆錄。
三、沒有搜索票,可以拒絕搜索嗎?
若執行人員是以「同意搜索」為依據,你可以明確表示不同意;但若屬附帶搜索或緊急搜索等法定情形,就不以你的同意為前提。有異議時應冷靜表達並請求記明筆錄,不要以強暴方式妨害執行。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這一點很多人不知道:如果執行人員沒有搜索票、而是詢問你「可不可以看一下」,這屬於同意搜索,必須出於你的自願。你若不願意,可以明確表示不同意;一旦同意,過程會記明筆錄。當然,若屬於前述得逕行搜索的法定情形,就不以你的同意為前提。
提醒:切勿以推擠、搶奪等強暴方式妨害執行(可能另涉妨害公務)。有異議時,冷靜表達並請求記明筆錄才是正確做法。
四、被搜索時要注意什麼?
要求出示搜索票與證件、確認搜索範圍、全程冷靜在場且不湮滅證據、清點扣押物並索取收據與清單,並儘早聯繫律師。
- 要求出示搜索票與證件,看清楚案由、對象、搜索範圍與有效期間。
- 確認搜索範圍:搜索應限於票載的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逾越範圍可當場表示異議並請求記明筆錄。
- 全程保持冷靜、在場陪同,注意執行過程,不要妨害、也不要湮滅或藏匿證據(否則可能另涉罪)。
- 扣押物要清點並索取收據、清單:東西被扣押時(§133),應核對品項、數量,取得扣押物品收據。
- 儘早聯繫律師:搜索往往伴隨拘提、約談,及早取得專業協助,有助於後續因應。
五、搜索、扣押之後可以怎麼救濟?
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416 條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依第 416 條聲請的期間為 10 日);扣押物無留存必要時,可聲請發還;搜索、扣押經撤銷者,扣得之物可能不得作為證據。
搜索扣押結束不代表事情結束。若認為搜索或扣押違法、不當,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416 條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依第 416 條聲請的期間為 10 日);扣押物無留存必要時,也可聲請發還(第 142 條);對於無票逕行搜索,法院事後審查認為不應准許者,扣得之物可能被排除、不得作為證據。這些救濟與主張往往有時效與程序要求,建議儘早由律師評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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