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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約談後遭聲請羈押怎麼辦?
羈押要件、羈押庭流程與家屬能做的事

葉耀群 律師合曜國際法律事務所發布:2026-10-23更新:2026-10-23

重點摘要

「我先生早上去地檢署說明,到晚上都沒回來,律師說檢察官要聲押」——這是許多家屬第一次面對刑事案件時最慌亂的時刻。羈押是偵查中對人身自由限制最重的強制處分,但法律也為它設下嚴格的程序與要件。以下依刑事訴訟法與大法官解釋,說明從約談到羈押庭的每一步,以及家屬可以做什麼。

一、為什麼去約談,卻被「當庭逮捕」?

因為被告經傳喚到場後,檢察官訊問若認有羈押必要,法律允許當場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的事實告知被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

刑事訴訟法 第 228 條第 4 項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

換句話說,檢察官訊問後通常有三種結果:請回、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或逮捕並聲請羈押。逮捕後,檢察官應自逮捕時起 24 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證據與羈押理由,向法院聲請羈押;未聲請者應即釋放(第 93 條第 2、3 項)。

無論是由地檢署檢察官傳喚,或由調查局、廉政署等機關通知到場詢問,最後決定是否聲請羈押的都是檢察官,決定是否羈押的則是法官。

二、羈押庭的流程

階段內容依據
1. 檢察官訊問訊問前應告知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刑訴 §95
2. 逮捕認有羈押必要,當場逮捕並告知逮捕所依據的事實刑訴 §228 IV
3. 聲請羈押自逮捕時起 24 小時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刑訴 §93 II
4. 法院受理、即時訊問付予被告及辯護人聲請書繕本後即時訊問;深夜(23 時至翌日 8 時)得請求翌日日間訊問刑訴 §93 V、VI
5. 律師閱卷、準備答辯辯護人得檢閱卷證;被告與辯護人得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準備刑訴 §33-1、§101 IV
6. 法官裁定羈押、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或改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刑訴 §101、§101-2、§105

三、法官依什麼決定要不要羈押?

四個要件缺一不可:犯罪嫌疑重大、有法定羈押事由、有羈押必要(非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以及沒有不得羈押的情形。

大法官指出,羈押是干預身體自由最大的強制處分,只能作為保全程序的最後手段;法官決定羈押的要件有四:犯罪嫌疑重大、有法定羈押事由、有羈押之必要、無不得羈押之情形(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解釋)。法定羈押事由如下:

羈押事由內容
逃亡(§101 I ①)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滅證、串證(§101 I ②)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重罪(§101 I ③)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滅證或串證之虞
預防性羈押(§101-1)犯放火、性侵、殺人、竊盜、強盜、詐欺、毒品等特定罪名,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

即使有羈押事由,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已足以確保偵查進行,法官就應改採這些較輕的手段(第 101 條之 2)。另依第 114 條,最重本刑 3 年以下之罪(累犯等除外)、懷胎 5 個月以上或產後未滿 2 個月、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四、金融犯罪與貪瀆案件的羈押特色

這類案件通常牽涉多名共犯與大量書證、金流資料,「勾串共犯或證人」「湮滅證據」是最常見的羈押理由;貪污治罪條例的重罪還可能構成重罪羈押事由。

重罪不等於一定羈押。大法官明確指出,重罪羈押不能只以「所犯為重罪」作為唯一要件,仍須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滅證或串證之虞,且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的手段均不足以確保程序進行時,才可以羈押(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解釋)。

五、羈押庭上,律師能做什麼?

律師可以閱卷、了解檢察官聲押的理由與證據、與被告接見,並在法庭上針對「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有無替代手段」提出意見。

六、被羈押後,可以關多久?

偵查中羈押不得逾 2 個月,延長以一次 2 個月為限,合計最長 4 個月;期滿未起訴者視為撤銷羈押,應即釋放。

延長羈押須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 5 日前聲請,並經法院訊問被告後裁定(第 108 條第 1 項)。期滿未經起訴者視為撤銷羈押;但檢察官得聲請法院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必要時並得聲請繼續羈押,繼續羈押期間以 2 個月為限,不得延長(第 108 條第 7 至 9 項)。起訴後進入審判階段,羈押期間另行計算。

七、可以怎麼救濟?

三條路:10 日內抗告、隨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羈押原因消滅時聲請撤銷羈押。

  1. 抗告:對於羈押裁定得提起抗告(第 404 條第 1 項第 2 款),抗告期間為 10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第 406 條)。
  2. 具保停止羈押: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輔佐人之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第 110 條第 1 項)。法院許可時,可附加定期報到、科技設備監控、不得離開住居所、交付護照、不得處分特定財產等條件(第 116 條之 2)。
  3. 撤銷羈押:羈押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撤銷(第 107 條)。

八、什麼是「羈押禁見」?家屬能做什麼?

羈押禁見是法院依檢察官聲請,禁止被告與外人接見、通信;此時家屬無法探視,只有律師能接見,因此盡早委任律師格外重要。

依第 105 條第 2 項,羈押的被告原則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但法院認有足致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禁止或扣押(同條第 3 項),且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的權利(同條第 4 項)。辯護人接見羈押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有滅證或串證者,不得限制(第 34 條第 1 項)。

家屬可以做的事:

  1. 立即委任律師:羈押庭往往在逮捕當天就進行,律師越早到場,越能及時閱卷、準備答辯。
  2. 準備保證金:法官可能改命具保,家屬應預先了解可動用的資金,以便當庭繳納。
  3. 提供有利資料:固定住居所、工作、家庭照顧需求、健康狀況等,都與「有無逃亡之虞」「有無羈押必要」有關,可交由律師在羈押庭提出。
  4. 不要私下聯繫案件相關人:家屬代為傳話、聯絡共犯或證人,反而可能被認為有勾串之虞。

九、沒被羈押,也可能被限制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以及限制出境、出海,都是常見的替代或附帶處分。

檢察官或法官認為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時,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第 93 條第 3 項、第 101 條之 2、第 228 條第 4 項);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無一定住居所、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或滅證、串證之虞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第 93 條之 2)。這些處分同樣可以依法救濟。

十、約談前,最重要的準備

先由律師評估案情與羈押風險,應訊時保持一致、真實的陳述,並避免任何可能被認為滅證、串證的行為。

  1. 確認身分與案由:是被告還是證人?涉嫌哪些罪名?可參考收到地檢署傳票怎麼辦?
  2. 委任律師陪同:訊問時律師在場,可即時把關程序;若遭逮捕,也能立即銜接羈押庭。
  3. 不要刪除資料、通知他人對口供:這些行為本身就可能構成羈押事由,也可能另涉犯罪。
  4. 預先安排家庭與工作:讓家屬知道委任律師的聯絡方式,並了解可能需要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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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耀群律師
關於作者
前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合曜國際法律事務所 品牌長、數位金融部執行長

法律與會計雙碩士,日本早稻田大學訪問學者。擔任檢察官期間任職重大金融公訴、檢肅黑金等專組;現主要執業領域為金融犯罪與貪瀆案件,並長期擔任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金融研訓院、證基會等機構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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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檢察官多久內一定要向法院聲請羈押?
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敘明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證據與羈押理由,聲請法院羈押;被告經傳喚到場後遭檢察官逮捕者,依第228條第4項準用同一規定。未在期限內聲請者,應即將被告釋放,或改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羈押庭一定要有律師嗎?
原則上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4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辯護人並得檢閱卷宗及證物(第33條之1)。
偵查中最多可以羈押多久?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偵查中羈押不得逾2個月,有繼續羈押必要者得由法院裁定延長,偵查中延長不得逾2個月且以一次為限,合計最長4個月。期滿未起訴者視為撤銷羈押,應即釋放;但檢察官得聲請法院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必要時並得聲請繼續羈押,繼續羈押期間以2個月為限。
被羈押後,家人可以去看守所探視嗎?
原則上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被告得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並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品。但法院認有足致脫逃或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聲請禁止接見通信,也就是俗稱的「羈押禁見」,此時家屬無法接見;辯護人接見原則上不得限制(第34條第1項)。
對羈押裁定不服,可以怎麼辦?
可以提起抗告,抗告期間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第2款、第406條)。此外,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輔佐人之人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第110條);羈押原因消滅時,也可聲請撤銷羈押(第107條)。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之分享,非針對個案所提供之法律意見,亦不因閱讀本文而成立委任關係。所引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情形千差萬別,實際處理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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