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
- 一句話回答:緩起訴是檢察官認為案件「暫時不必起訴」,給被告 1 至 3 年觀察期的處分;期滿未被撤銷,除有新事實、新證據等法定情形外,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起訴。
- 不是所有罪都能緩起訴: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排除,證交法第 171 條、銀行法第 125 條、貪污治罪條例第 4 至 6 條都不能緩起訴。
- 檢察官可以附條件,例如道歉、賠償、向公庫支付處分金、義務勞務;其中賠償、處分金、義務勞務與治療處遇須經被告同意。
- 期間內故意再犯被起訴,或沒有履行條件,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並起訴;已繳的處分金不退。
- 緩起訴不是有罪判決,不會記載在良民證上,但會留在司法機關的前案紀錄中。
「檢察官說可以給我緩起訴,要不要接受?」「處分金繳了,案子就結束了嗎?」緩起訴是檢察官偵查終結時可以作成的處分之一,也是許多當事人希望爭取的結果;但它附有期間與條件,處理不慎仍可能被撤銷而遭起訴。以下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與法院見解,從檢察官作成處分的角度,整理緩起訴的適用範圍、條件、撤銷風險與後續影響。
一、緩起訴是什麼?
緩起訴是檢察官參酌個案情狀與公共利益,認為暫不起訴較為適當,而定 1 年以上 3 年以下的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除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等法定情形外,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起訴。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犯罪嫌疑不足的案件,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0 款);緩起訴則是在有犯罪嫌疑的前提下暫緩起訴,觀察被告有無施以刑罰的必要,屬於介於起訴與微罪職權不起訴之間的緩衝制度(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2 年度上訴字第 818 號判決)。緩起訴期間自處分確定之日起算,期間內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第 253 條之 1 第 2 項)。
二、哪些案件可以緩起訴?哪些不行?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才可以緩起訴。證交法第 171 條、銀行法第 125 條、貪污治罪條例第 4 至 6 條等重罪,依法不能緩起訴。
| 罪名 | 常見案件 | 法定刑 | 緩起訴 |
|---|---|---|---|
| 證交法第 171 條 | 內線交易、操縱股價、財報不實、特別背信、非常規交易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不能 |
| 銀行法第 125 條 | 非法吸金、地下匯兌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不能 |
| 貪污治罪條例第 4~6 條 | 收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圖利等 | 第 4 條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第 5 條 7 年以上;第 6 條 5 年以上 | 不能 |
| 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第 1 項 | 一般洗錢 | 洗錢財物未達 1 億元:6 月以上 5 年以下;達 1 億元: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 未達 1 億元者可以 |
| 證交法第 174 條第 1 項 | 申報事項、財務業務文件虛偽記載等 |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可以 |
| 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 | 行賄 | 違背職務行賄 1 年以上 7 年以下;不違背職務行賄 3 年以下 | 可以 |
| 刑法第 342 條、第 339 條之 4 | 背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等加重詐欺 | 背信 5 年以下;加重詐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 可以 |
在不能緩起訴的重罪案件中,偵查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的法定減刑,往往才是爭取輕判的主要途徑(詳見自首、自白可以減刑嗎?)。
三、檢察官會考慮哪些因素?
法律規定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包括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與被害人的關係及犯罪後之態度;有被害人的案件,法務部作業要點並要求檢察官先徵詢被害人的意見。
刑法第 57 條列舉的事項包括: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以及犯罪後之態度。另外有三點值得注意:
- 法條沒有要求認罪:緩起訴不以被告自白為法定要件,但是否坦承、有無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屬於「犯罪後之態度」與「犯罪所生之損害」的審酌範圍。
- 被害人的意見:法務部「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規定,有告訴人或被害人的案件,檢察官在決定緩起訴期間與附帶條件前,宜先徵詢其意見。
- 另案已被起訴:被告另因故意犯他罪已被提起公訴、尚未判決確定者,同一要點要求檢察官考量日後撤銷緩起訴的可能性,審慎為之。
四、緩起訴可以附哪些條件?
檢察官得命被告在一定期間內道歉、立悔過書、賠償被害人、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即一般所稱的「緩起訴處分金」)、提供 40 至 240 小時義務勞務、完成治療或處遇措施,以及遵守保護被害人、預防再犯的命令。
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 須經被告同意:第 3 款至第 6 款(賠償、處分金、義務勞務、治療處遇)應得被告之同意(第 253 條之 2 第 2 項)。
- 可以強制執行:賠償與處分金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同項)。
- 期限有上限:履行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並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第 253 條之 2 第 3、4 項)。
- 義務勞務時數:法務部作業要點的參考標準為,緩起訴期間 1 年者 40 至 80 小時、2 年者 80 至 160 小時、3 年者 160 至 240 小時。
五、緩起訴處分金怎麼決定?
法律沒有固定金額。法務部作業要點要求檢察官注意被告犯罪的法定刑、所得及所生損害與處分金比例的公平性、妥當性;處分金並須經被告同意。
處分金依第 253 條之 2 第 1 項第 4 款向公庫支付,並得由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金額的審酌原則,見法務部「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95 年 5 月 9 日修正條文)。既然須經被告同意,被告在偵查中可以就自己的資力與履行能力表達意見;一旦同意並記明筆錄,就應依處分書所定期限履行。
同一行為若也違反行政法規:緩起訴確定後,行政機關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規定裁處罰鍰,但已支付的處分金或已提供的義務勞務,應在罰鍰內扣抵(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3 項)。
六、緩起訴在什麼情況下會被撤銷?
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並經提起公訴、緩起訴前故意犯他罪而在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違背所命應遵守、履行的事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聲請撤銷,繼續偵查或起訴。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 已繳的不退:撤銷時,被告已履行的部分(例如已繳的處分金、已完成的義務勞務)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 可以聲請再議:被告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 10 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聲請再議(第 256 條之 1)。
- 撤銷也必須合法:最高法院指出,撤銷緩起訴處分若有明顯重大瑕疵,應認無效,法院應審究被告未能履行有無正當理由(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4215 號判決)。法務部作業要點也規定,因非可歸責於被告的事由無法完成命令時,得再徵得被告同意擇定相當的履行內容接續執行,不宜率予撤銷。
期限要記清楚:未依處分書所定期限履行,就可能構成第 253 條之 3 第 1 項第 3 款的撤銷事由。遇到無法如期履行的情況,應在期限屆至前主動向檢察署說明,並保存繳款與完成勞務的證明。
七、被害人不同意緩起訴,可以怎麼辦?
告訴人收到緩起訴處分書後 10 日內可以聲請再議,但曾同意緩起訴者不得聲請;再議被駁回,還可在 10 日內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沒有得聲請再議之人的案件,檢察官應依職權送上級檢察署再議。
- 聲請再議:告訴人接受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 10 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第 256 條第 1 項)。
-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再議被駁回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 10 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第 258 條之 1)。
- 職權再議:緩起訴案件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上級檢察署再議(第 256 條第 3 項)。
- 聲請撤銷:被告在緩起訴期間違反條件時,告訴人也可以聲請檢察官撤銷緩起訴(第 253 條之 3 第 1 項)。
對被害人而言,緩起訴並不影響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求償;若緩起訴附有向被害人賠償的條件,該部分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八、緩起訴期滿後,案件就結束了嗎?
期滿未經撤銷,除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有特定再審事由外,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但犯罪所得仍可能被單獨聲請宣告沒收,行政機關也仍可能裁處罰鍰。
- 不得再行起訴: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有第 420 條第 1 項第 1、2、4、5 款所定得為再審之原因,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第 260 條第 1 項)。所謂新事實、新證據,指檢察官偵查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其後始存在或成立的事實、證據(同條第 2 項)。
- 犯罪所得仍可沒收: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對犯罪所得等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第 259 條之 1)。金融案件中,繳了處分金不等於保住犯罪所得。
- 行政罰另計:如前所述,行政機關仍得依行政法規裁處罰鍰,已支付的處分金應予扣抵(行政罰法第 26 條)。
九、緩起訴會留下前科嗎?
緩起訴不是有罪判決,不會記載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上;但司法機關的前案紀錄會留存,日後若再涉案,法院可能將其列入素行的審酌。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是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的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3 條),緩起訴並非判決。不過,法務部作業要點要求在輸入全國刑案被告前案紀錄時,註明緩起訴期間的起迄日期;法院量刑時,也曾將被告先前受緩起訴處分的紀錄,列為素行的審酌事項(例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 年度交上訴字第 101 號判決)。
十、緩起訴、不起訴、緩刑差在哪?
不起訴與緩起訴都是檢察官的處分,沒有有罪判決;緩刑則是法院判決有罪後,暫不執行所宣告的刑。
| 比較項目 | 職權不起訴 | 緩起訴 | 緩刑 |
|---|---|---|---|
|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 |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 刑法第 74 條 |
| 決定者 | 檢察官 | 檢察官 | 法院 |
| 適用範圍 |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各款之罪,例如最重本刑 3 年以下之罪、竊盜、普通詐欺、背信 |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 受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
| 有罪判決 | 無 | 無 | 有 |
| 期間 | — | 1 至 3 年 | 2 至 5 年 |
| 附帶條件 | 法無明文 | 可(第 253 條之 2) | 可(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 |
| 確定或期滿後 | 非有新事實、新證據等,不得再行起訴(第 260 條) | 期滿未經撤銷,非有新事實、新證據等,不得再行起訴(第 260 條) | 期滿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刑法第 76 條) |
| 良民證 | 不記載(非判決) | 不記載(非判決) | 緩刑未經撤銷者,不予記載 |
十一、想爭取緩起訴,可以怎麼做?
先確認涉嫌罪名是否在可緩起訴的範圍;有被害人的案件,及早和解、賠償;在偵查中具狀說明適合緩起訴的情狀;同意條件前,確認金額、時數與期限都做得到。
- 確認罪名與法定刑:若檢察官可能以最輕本刑 3 年以上的罪名起訴(例如證交法第 171 條、貪污治罪條例第 4 至 6 條),緩起訴就不在選項內,應改為評估自白減刑與緩刑的可能。
- 處理被害人的損害:和解、賠償並留存書面紀錄,這是刑法第 57 條「犯罪所生之損害」與「犯罪後之態度」的具體表現。若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第 252 條第 5 款),不必經過緩起訴期間的觀察。
- 陳報個人情狀: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刑法第 57 條事項,可由律師整理具狀陳報。
- 評估條件的可行性:處分金數額、義務勞務時數與履行期限,答應前先確認做得到。
- 期間內謹慎行事:避免任何故意犯罪,按期履行並保存證明,直到期滿。
- 由律師陪同應訊:可參考收到地檢署傳票怎麼辦?與被約談後遭聲請羈押怎麼辦?
(延伸閱讀:自首、自白可以減刑嗎?、什麼是洗錢?、什麼是背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