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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專 欄

緩起訴是什麼?
條件、處分金與被撤銷的風險

葉耀群 律師合曜國際法律事務所發布:2026-10-24更新:2026-10-24

重點摘要

「檢察官說可以給我緩起訴,要不要接受?」「處分金繳了,案子就結束了嗎?」緩起訴是檢察官偵查終結時可以作成的處分之一,也是許多當事人希望爭取的結果;但它附有期間與條件,處理不慎仍可能被撤銷而遭起訴。以下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與法院見解,從檢察官作成處分的角度,整理緩起訴的適用範圍、條件、撤銷風險與後續影響。

一、緩起訴是什麼?

緩起訴是檢察官參酌個案情狀與公共利益,認為暫不起訴較為適當,而定 1 年以上 3 年以下的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除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等法定情形外,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起訴。

刑事訴訟法 第 253 條之 1 第 1 項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犯罪嫌疑不足的案件,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0 款);緩起訴則是在有犯罪嫌疑的前提下暫緩起訴,觀察被告有無施以刑罰的必要,屬於介於起訴與微罪職權不起訴之間的緩衝制度(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2 年度上訴字第 818 號判決)。緩起訴期間自處分確定之日起算,期間內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第 253 條之 1 第 2 項)。

二、哪些案件可以緩起訴?哪些不行?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才可以緩起訴。證交法第 171 條、銀行法第 125 條、貪污治罪條例第 4 至 6 條等重罪,依法不能緩起訴。

罪名常見案件法定刑緩起訴
證交法第 171 條內線交易、操縱股價、財報不實、特別背信、非常規交易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能
銀行法第 125 條非法吸金、地下匯兌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能
貪污治罪條例第 4~6 條收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圖利等第 4 條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第 5 條 7 年以上;第 6 條 5 年以上不能
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第 1 項一般洗錢洗錢財物未達 1 億元:6 月以上 5 年以下;達 1 億元: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未達 1 億元者可以
證交法第 174 條第 1 項申報事項、財務業務文件虛偽記載等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
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行賄違背職務行賄 1 年以上 7 年以下;不違背職務行賄 3 年以下可以
刑法第 342 條、第 339 條之 4背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等加重詐欺背信 5 年以下;加重詐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可以

在不能緩起訴的重罪案件中,偵查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的法定減刑,往往才是爭取輕判的主要途徑(詳見自首、自白可以減刑嗎?)。

三、檢察官會考慮哪些因素?

法律規定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包括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與被害人的關係及犯罪後之態度;有被害人的案件,法務部作業要點並要求檢察官先徵詢被害人的意見。

刑法第 57 條列舉的事項包括: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以及犯罪後之態度。另外有三點值得注意:

四、緩起訴可以附哪些條件?

檢察官得命被告在一定期間內道歉、立悔過書、賠償被害人、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即一般所稱的「緩起訴處分金」)、提供 40 至 240 小時義務勞務、完成治療或處遇措施,以及遵守保護被害人、預防再犯的命令。

刑事訴訟法 第 253 條之 2 第 1 項(節錄)

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五、緩起訴處分金怎麼決定?

法律沒有固定金額。法務部作業要點要求檢察官注意被告犯罪的法定刑、所得及所生損害與處分金比例的公平性、妥當性;處分金並須經被告同意。

處分金依第 253 條之 2 第 1 項第 4 款向公庫支付,並得由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金額的審酌原則,見法務部「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95 年 5 月 9 日修正條文)。既然須經被告同意,被告在偵查中可以就自己的資力與履行能力表達意見;一旦同意並記明筆錄,就應依處分書所定期限履行。

同一行為若也違反行政法規:緩起訴確定後,行政機關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規定裁處罰鍰,但已支付的處分金或已提供的義務勞務,應在罰鍰內扣抵(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3 項)。

六、緩起訴在什麼情況下會被撤銷?

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並經提起公訴、緩起訴前故意犯他罪而在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違背所命應遵守、履行的事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聲請撤銷,繼續偵查或起訴。

刑事訴訟法 第 253 條之 3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期限要記清楚:未依處分書所定期限履行,就可能構成第 253 條之 3 第 1 項第 3 款的撤銷事由。遇到無法如期履行的情況,應在期限屆至前主動向檢察署說明,並保存繳款與完成勞務的證明。

七、被害人不同意緩起訴,可以怎麼辦?

告訴人收到緩起訴處分書後 10 日內可以聲請再議,但曾同意緩起訴者不得聲請;再議被駁回,還可在 10 日內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沒有得聲請再議之人的案件,檢察官應依職權送上級檢察署再議。

對被害人而言,緩起訴並不影響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求償;若緩起訴附有向被害人賠償的條件,該部分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八、緩起訴期滿後,案件就結束了嗎?

期滿未經撤銷,除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有特定再審事由外,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但犯罪所得仍可能被單獨聲請宣告沒收,行政機關也仍可能裁處罰鍰。

九、緩起訴會留下前科嗎?

緩起訴不是有罪判決,不會記載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上;但司法機關的前案紀錄會留存,日後若再涉案,法院可能將其列入素行的審酌。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是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的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3 條),緩起訴並非判決。不過,法務部作業要點要求在輸入全國刑案被告前案紀錄時,註明緩起訴期間的起迄日期;法院量刑時,也曾將被告先前受緩起訴處分的紀錄,列為素行的審酌事項(例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 年度交上訴字第 101 號判決)。

十、緩起訴、不起訴、緩刑差在哪?

不起訴與緩起訴都是檢察官的處分,沒有有罪判決;緩刑則是法院判決有罪後,暫不執行所宣告的刑。

比較項目職權不起訴緩起訴緩刑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刑法第 74 條
決定者檢察官檢察官法院
適用範圍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各款之罪,例如最重本刑 3 年以下之罪、竊盜、普通詐欺、背信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受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有罪判決無無有
期間—1 至 3 年2 至 5 年
附帶條件法無明文可(第 253 條之 2)可(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
確定或期滿後非有新事實、新證據等,不得再行起訴(第 260 條)期滿未經撤銷,非有新事實、新證據等,不得再行起訴(第 260 條)期滿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刑法第 76 條)
良民證不記載(非判決)不記載(非判決)緩刑未經撤銷者,不予記載

十一、想爭取緩起訴,可以怎麼做?

先確認涉嫌罪名是否在可緩起訴的範圍;有被害人的案件,及早和解、賠償;在偵查中具狀說明適合緩起訴的情狀;同意條件前,確認金額、時數與期限都做得到。

  1. 確認罪名與法定刑:若檢察官可能以最輕本刑 3 年以上的罪名起訴(例如證交法第 171 條、貪污治罪條例第 4 至 6 條),緩起訴就不在選項內,應改為評估自白減刑與緩刑的可能。
  2. 處理被害人的損害:和解、賠償並留存書面紀錄,這是刑法第 57 條「犯罪所生之損害」與「犯罪後之態度」的具體表現。若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第 252 條第 5 款),不必經過緩起訴期間的觀察。
  3. 陳報個人情狀: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刑法第 57 條事項,可由律師整理具狀陳報。
  4. 評估條件的可行性:處分金數額、義務勞務時數與履行期限,答應前先確認做得到。
  5. 期間內謹慎行事:避免任何故意犯罪,按期履行並保存證明,直到期滿。
  6. 由律師陪同應訊:可參考收到地檢署傳票怎麼辦?與被約談後遭聲請羈押怎麼辦?

(延伸閱讀:自首、自白可以減刑嗎?、什麼是洗錢?、什麼是背信罪?)

葉耀群律師
關於作者
前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合曜國際法律事務所 品牌長、數位金融部執行長

法律與會計雙碩士,日本早稻田大學訪問學者。擔任檢察官期間任職重大金融公訴、檢肅黑金等專組;現主要執業領域為金融犯罪與貪瀆案件,並長期擔任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金融研訓院、證基會等機構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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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緩起訴需要認罪嗎?
法條沒有以認罪為要件。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要求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其中包括「犯罪後之態度」;因此是否坦承、有無與被害人和解賠償,都是檢察官審酌的因素。
緩起訴處分金繳了,可以退嗎?
原則上不行。緩起訴被撤銷時,被告已履行的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2項)。處分金須經被告同意,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第253條之2第2項),同意前應確認金額與期限做得到。
緩起訴期間又被移送,一定會被撤銷嗎?
不一定。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的撤銷事由,是在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單純被移送、仍在偵查中,或屬過失犯罪,並不該當此款,而且條文規定的是檢察官「得」撤銷。但若違背緩起訴所命應遵守或履行的事項,仍可能依同項第3款被撤銷。
緩起訴會留下前科嗎?
不會記載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上,因為該證明是依判決確定、執行的刑事案件資料作成(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緩起訴不是判決。但司法機關的前案紀錄會留存,日後若再涉案,法院可能列入素行審酌。
金融犯罪可以緩起訴嗎?
要看罪名。證交法第171條(內線交易、操縱股價、財報不實、特別背信等)與銀行法第125條(非法吸金、地下匯兌)最輕本刑3年,依法不能緩起訴;洗錢財物未達1億元的一般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證交法第174條、刑法背信罪等,則仍在可緩起訴的範圍內。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之分享,非針對個案所提供之法律意見,亦不因閱讀本文而成立委任關係。所引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情形千差萬別,實際處理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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