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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CORRUPTION DEFENSE

貪瀆案件律師

貪污治罪條例的刑度極重:違背職務收賄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圖利罪也是 5 年以上有期徒刑。這類案件往往在約談、搜索之前,檢廉已長期蒐證;而「是否成罪」「成立哪一罪名」「能否適用減刑」又高度取決於偵查階段的陳述。前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葉耀群律師,曾於檢肅黑金專組偵辦貪瀆案件,從偵查端為當事人建構防禦。

收受賄賂行賄圖利罪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詐領公款財產來源不明偵查陪同
作者:葉耀群律師 | 最後更新:2026-10-24

貪瀆案件的勝負,常在偵查階段就決定

貪瀆案件有三個特點。第一,刑度重: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的法定刑分別為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7 年以上、5 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罪名之間差距大:同一筆金錢,被評價為「違背職務收賄」「不違背職務收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或「普通詐欺」,刑度天差地別。第三,減刑規定以偵查中的作為為要件:是否自首、是否在偵查中自白並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直接影響能否減輕或免除其刑。

葉耀群律師擔任檢察官期間,曾任職臺北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並偵辦公務員詐領公款、圖利、洩密等貪瀆案件,熟悉檢廉如何佈局蒐證、如何從金流與通聯推論對價關係與主觀犯意,能協助當事人在偵查初期即釐清爭點,就「職務上之行為」「對價關係」「違背法令」「不法所有意圖」等關鍵要件提出防禦。

服務內容

偵查陪同與辯護

廉政署、調查局、檢察官約談或訊問時全程到場陪同,把關程序與陳述,評估自白與繳交所得之時機。

收賄與行賄案件

就職務上之行為、是否違背職務、對價關係等要件逐一檢視,為公務員或行賄一方擬定辯護策略。

圖利罪案件

釐清所涉法令、主觀上是否「明知違背法令」及利益是否不法,區辨圖利與便民之界線。

詐領公款案件

差旅費、加班費、補助款等申領爭議,就職務關聯性與不法所有意圖爭執罪名與刑度。

廠商與採購爭議

政府採購、工程驗收過程涉及行賄、回扣或圖利疑慮時之風險評估與因應。

財產來源與沒收

財產來源不明罪之說明義務、犯罪所得認定與沒收範圍之爭執。

常見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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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貪污治罪條例主要處罰哪些行為?
主要規定在第4條至第6條。第4條處罰侵占公有財物、經辦工程或採購收取回扣、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行為,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5條處罰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等,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6條處罰圖利等行為,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行賄者依第11條處罰,財產來源不明另有第6條之1的規定。
「圖利」和「便民」差在哪裡?
關鍵在於有沒有「明知違背法令」並使私人獲得「不法利益」。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規命令等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並因而獲得利益,才構成圖利罪。在法令容許的範圍內給予人民方便,不構成圖利;是否成罪,須就所違反的法令、主觀認知與利益是否不法逐一檢視。
廠商或一般民眾,也會涉及貪污治罪條例嗎?
會。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的人,不論公務員是否違背職務,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處罰;與公務員共同犯該條例之罪者,依第3條也適用該條例。行賄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被約談時,應不應該自白?
不宜在未釐清案情前貿然決定。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規定,在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自首並繳交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時點與要件都會影響能否適用。但自白的前提是行為確實構成犯罪,是否成罪、成立哪一罪名,往往有法律評價上的爭議空間,建議先由律師檢視證據與法律適用後再決定。

關於葉耀群律師

葉耀群 律師

前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合曜國際法律事務所 品牌長

主要執業領域為金融犯罪與貪瀆案件。擔任檢察官期間歷任臺北、南投、士林等地檢署,於臺北地檢署任職重大金融公訴、檢肅黑金等專組,曾偵辦公務員詐領公款、圖利、洩密等貪瀆案件,並擔任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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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貪瀆案件,建議在應訊前先釐清罪名與減刑要件

若您或親友已收到約談通知、遭搜索,或擔心過去的行為涉及貪污治罪條例,建議在接受詢問前先由律師評估法律風險與可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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