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瀆案件的勝負,常在偵查階段就決定
貪瀆案件有三個特點。第一,刑度重: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的法定刑分別為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7 年以上、5 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罪名之間差距大:同一筆金錢,被評價為「違背職務收賄」「不違背職務收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或「普通詐欺」,刑度天差地別。第三,減刑規定以偵查中的作為為要件:是否自首、是否在偵查中自白並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直接影響能否減輕或免除其刑。
葉耀群律師擔任檢察官期間,曾任職臺北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並偵辦公務員詐領公款、圖利、洩密等貪瀆案件,熟悉檢廉如何佈局蒐證、如何從金流與通聯推論對價關係與主觀犯意,能協助當事人在偵查初期即釐清爭點,就「職務上之行為」「對價關係」「違背法令」「不法所有意圖」等關鍵要件提出防禦。
服務內容
偵查陪同與辯護
廉政署、調查局、檢察官約談或訊問時全程到場陪同,把關程序與陳述,評估自白與繳交所得之時機。
收賄與行賄案件
就職務上之行為、是否違背職務、對價關係等要件逐一檢視,為公務員或行賄一方擬定辯護策略。
圖利罪案件
釐清所涉法令、主觀上是否「明知違背法令」及利益是否不法,區辨圖利與便民之界線。
詐領公款案件
差旅費、加班費、補助款等申領爭議,就職務關聯性與不法所有意圖爭執罪名與刑度。
廠商與採購爭議
政府採購、工程驗收過程涉及行賄、回扣或圖利疑慮時之風險評估與因應。
財產來源與沒收
財產來源不明罪之說明義務、犯罪所得認定與沒收範圍之爭執。
常見情境
- 收到廉政署、調查局或地檢署的約談通知,不確定自己是被告還是證人。
- 辦公室或住處遭搜索,公文、電腦、手機與帳戶資料被扣押。
- 承辦採購、工程、補助或裁罰業務,被質疑收受廠商財物、招待或圖利特定對象。
- 申領差旅費、加班費或補助款,被認為不實而遭調查。
- 廠商或民眾曾交付財物或招待公務員,擔心涉及行賄責任,想了解自首、自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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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貪污治罪條例主要處罰哪些行為?
「圖利」和「便民」差在哪裡?
廠商或一般民眾,也會涉及貪污治罪條例嗎?
被約談時,應不應該自白?
關於葉耀群律師
葉耀群 律師
主要執業領域為金融犯罪與貪瀆案件。擔任檢察官期間歷任臺北、南投、士林等地檢署,於臺北地檢署任職重大金融公訴、檢肅黑金等專組,曾偵辦公務員詐領公款、圖利、洩密等貪瀆案件,並擔任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導師。
完整學經歷、著作與媒體報導 ›涉及貪瀆案件,建議在應訊前先釐清罪名與減刑要件
若您或親友已收到約談通知、遭搜索,或擔心過去的行為涉及貪污治罪條例,建議在接受詢問前先由律師評估法律風險與可行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