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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專 欄

公務員收禮、被招待會觸法嗎?
賄賂、不正利益與社交禮俗的界線

葉耀群 律師合曜國際法律事務所發布:2026-11-02更新:2026-11-02

重點摘要

年節禮盒、廠商餐敘、業者招待出遊……對公務員而言,這些日常往來與貪污罪之間的距離,常比想像中近。從偵辦貪瀆案件的角度看,許多案件的起點不是現金,而是一頓飯、一張票、一盒茶葉。本文分成刑事責任與行政規範兩個層次,說明收禮、被招待在什麼情況下會構成收賄,什麼情況只是違反廉政倫理,以及公務員與送禮的一方各自該注意什麼。

一、收禮或接受招待,本身就是犯罪嗎?

不是。刑事上是否構成收賄,看收受的財物或利益與職務行為有無「對價關係」;行政上則看是否符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兩個層次的標準不同,不構成犯罪,不代表沒有行政責任。

層次依據判斷重點後果
刑事責任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刑法第 121、122 條為一般規定,公務員犯之依貪污治罪條例處斷)財物或不正利益與職務行為之間有無對價關係7 年以上或無期徒刑、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
行政責任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公務員服務法第 6 條餽贈者與職務有無利害關係、金額是否超過社交禮俗標準、有無依程序簽報申誡、記過等懲處;情節重者移送懲戒(記過、撤職等)

二、什麼情況會構成收賄?「對價關係」怎麼判斷

最高法院認為,有無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的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的關係、賄賂的種類、價額、贈與的時間等客觀情形,連同雙方主觀上的認識綜合判斷;只要雙方對「以利益交換職務行為」有默示的合致即足,假借餽贈、酬謝、聯誼等名義的變相給付也算。

「職務上之行為」的範圍比想像中寬。最高法院認為,除了具體承辦的事務,法令上屬於該公務員一般職務權限的事項,以及與職務權限行使有密切關聯的行為(例如利用自己職務的事實上影響力),都算職務上之行為(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482 號判決)。因此「不是我承辦的案子」不一定是防線。

三、「不正利益」包括哪些?

凡是能滿足需求、慾望的有形或無形利益都算,不以金錢財物為限。酒店飲宴、性招待、住宿、演唱會門票、代付費用等,實務上都曾被認定為不正利益。

四、不違背職務收賄與違背職務收賄,差在哪?

對職務範圍內「應為或得為」的行為收賄,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不違背職務收賄,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對「不應為而為、應為而不為,或以不正當方法為之」的行為收賄,是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違背職務收賄,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說明,兩者的區別在於公務員是否違背其職務權責範圍內的義務;例如主驗人在鑽心取樣尚未完成時即離開現場、任由廠商自行辦理並接受招待,究竟是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還是違背職務,法院必須調查認定(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287 號判決)。兩罪的要件與判斷標準,詳見違背職務受賄與不違背職務受賄:差別、刑責與判斷標準。

五、廉政倫理規範的紅線:利害關係、3,000 元與 3 日內簽報

依行政院訂定的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公務員不得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餽贈,例外只有公務禮儀、長官獎勵慰問、市價 500 元以下(對機關內多數人餽贈總額 1,000 元以下)、婚喪喜慶不超過社交禮俗標準,且屬偶發的情形;與職務無利害關係者的餽贈,市價超過 3,000 元(同一年度同一來源 1 萬元)者,應於受贈之日起 3 日內簽報長官,必要時知會政風機構。

情境可否收受應辦程序
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餽贈原則不可拒絕或退還,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3 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有利害關係,但屬公務禮儀、長官獎勵慰問、市價 500 元以下、婚喪喜慶不超過社交禮俗標準,且屬偶發可—
無利害關係者,市價 3,000 元以下(年度同一來源 1 萬元以下)可免簽報
無利害關係者,市價超過 3,000 元可,但須依程序3 日內簽報長官,必要時知會政風;政風機構得建議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
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的餽贈不受 3,000 元簽報限制但對方若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仍適用第一列
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飲宴應酬原則不可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活動、長官慰勞、婚喪喜慶且未超過社交禮俗標準者例外;公務禮儀或民俗節慶的飲宴須先簽報核准並知會政風
視察、調查、出差、開會不得接受相關機關飲宴應酬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的簡便食宿、交通除外

六、「只是朋友之間的往來」可以嗎?

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的餽贈,不受 3,000 元簽報門檻的限制;但對方若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仍不得收受。而且「朋友」看的是實際交情,不是當事人自己說了算,刑事上朋友關係也不排除對價關係。

七、違反的後果有哪些?

構成收賄者,依貪污治罪條例處 7 年以上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第 17 條),所得沒收;不構成犯罪但違反廉政倫理規範者,依規定懲處,情節重者移送懲戒,可能撤職。

八、已經收了,該怎麼辦?

行政上:立即退還,並於 3 日內簽報長官、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交政風機構處理。刑事上:若與職務行為有對價關係,犯罪後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情節輕微且所得在 5 萬元以下者,另得減輕(第 12 條)。

九、送禮、請客的一方也要注意

對公務員職務上的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者,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對違背職務的行為行賄者,依第 1 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具公務員身分者亦同;自首者免除其刑,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第 11 條第 5 項)。

要注意的是,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包括「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最高法院曾認為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的評選委員屬於授權公務員,對評選委員行賄同樣適用(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67 號判決)。廠商以「尾牙贊助」「聯誼」等名義給付財物,仍可能被認定為行賄。

十、實務上怎麼自保?

  1. 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餽贈與飲宴,一律婉拒;無法當場退還的,3 日內簽報並交政風機構。
  2. 公務往來的餐敘,由機關依公務禮儀程序辦理,或各自付費並保留單據。
  3. 留下紀錄:簽報、退還、付費的紀錄,是日後證明沒有對價關係的重要證據。
  4. 家人也要知道:以家人名義收受或由第三人轉交,都推定為自己受贈。
  5. 若對方已有請託,而自己已收受:儘早諮詢律師評估是否構成對價關係,以及退還、簽報與自白的時點。

(延伸閱讀:圖利罪是什麼?、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差旅費算貪污嗎?、「污點證人」能減刑嗎?)

葉耀群律師
關於作者
前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合曜國際法律事務所 品牌長、數位金融部執行長

法律與會計雙碩士,日本早稻田大學訪問學者。擔任檢察官期間任職重大金融公訴、檢肅黑金等專組;現主要執業領域為金融犯罪與貪瀆案件,並長期擔任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金融研訓院、證基會等機構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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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葉耀群律師,隸屬合曜國際法律事務所,曾於檢肅黑金專組偵辦貪瀆案件,提供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諮詢與偵查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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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廠商過年送一盒 2,000 元的禮盒,可以收嗎?
要先看對方與職務有沒有利害關係。有利害關係者(業務往來、指揮監督、補助、承攬或買賣契約、因機關決定而受影響者)的餽贈,原則上應拒絕或退還並簽報,例外只有公務禮儀、長官獎勵慰問、市價500元以下、婚喪喜慶不超過社交禮俗標準,且屬偶發的情形;與職務無利害關係者的餽贈,市價3,000元以下可以收受且免簽報,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以1萬元為限。
只是被請吃一頓飯,算收賄嗎?
飲宴招待屬於「不正利益」。是否構成收賄,看招待與職務行為之間有無對價關係,由法院就職務內容、雙方關係、招待的種類價額與時間等綜合判斷。即使沒有對價關係,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飲宴應酬原則上也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視察、出差時更不得接受相關機關的飲宴。
我根本沒有幫對方做任何事,也會成立收賄嗎?
會。最高法院認為,只要行賄者有行賄的意思,公務員也允諾在職務範圍內踐履對方所求的行為,雙方對利益與職務行為的交換有默示合致,就成立收賄,不以公務員實際上做了那件事為必要,事前或事後給付也不影響(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61號、106年度台上字第67號判決)。
用配偶的名義收,或先由第三人收下再轉交,就沒事嗎?
不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6點規定,以公務員的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名義收受,或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者,推定為公務員的受贈財物;刑事上透過第三人收受賄賂,同樣成立收賄罪。
收的東西不到 5 萬元,會減刑嗎?
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且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但共同正犯的所得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997號裁定)。即使減輕,仍是重罪,並須宣告褫奪公權。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之分享,非針對個案所提供之法律意見,亦不因閱讀本文而成立委任關係。所引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情形千差萬別,實際處理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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