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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與偵查陪同律師

收到地檢署傳票、調查局約談通知,或親友突然被搜索、被聲請羈押?刑事案件的走向,往往在偵查階段的前幾次陳述就已決定。前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葉耀群律師,以多年偵查與公訴經驗,陪同當事人面對檢警調的每一次訊問,並規劃羈押庭、緩起訴、自白減刑與審判的整體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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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葉耀群律師 | 最後更新:2026-11-02

為什麼偵查階段就需要律師

多數當事人是在起訴後才找律師,但檢察官決定羈押、起訴、緩起訴或不起訴的依據,幾乎都來自偵查階段的筆錄與證據。被告在不了解案情全貌、不清楚自己權利的情況下應訊,常在筆錄中留下日後難以翻轉的陳述;自白減刑、緩起訴、證人保護法的減免,也都以偵查中的作為為條件。

葉耀群律師曾任主任檢察官,熟悉檢方如何評估羈押必要性、如何從證據推論犯意、什麼情況會給緩起訴,因此能在收到傳票的第一時間,就替當事人判斷身分與風險、決定該說什麼與不說什麼,並在羈押庭、閱卷與後續程序中建構完整的防禦。

服務內容

偵查陪同與辯護

檢警調訊問時全程到場陪同,把關程序、確認筆錄、協助行使緘默權與辯護權(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2 項)。

羈押庭辯護與具保

被告遭逮捕聲押時,於 24 小時內到場閱卷、準備羈押庭答辯,爭取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替代羈押,並協助家屬因應。

搜索、扣押的因應

搜索當下的權利主張、扣押物清點,以及事後聲請撤銷、發還扣押物與證據能力爭執。

緩起訴與自白策略

評估罪名是否可緩起訴、自首與偵查中自白的減刑條件、繳交所得的範圍與時點,規劃最有利的陳述策略。

污點證人與證人保護

評估證人保護法第 14 條減免的適用、協助取得檢察官同意並記明筆錄,以及證人到場作證的陪同。

審判辯護與上訴

起訴後的證據攻防、交互詰問、量刑與緩刑主張,以及第二審、第三審上訴。

常見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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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律師陪同偵訊,實際上可以做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2 項,辯護人可以在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訊問的日時與處所也應通知辯護人。實務上律師會把關程序、確認筆錄記載與陳述一致、提醒當事人緘默權的行使,並在訊問後立即評估下一步。
被約談當天,會直接被羈押嗎?
有可能。被告經傳喚到場,檢察官訊問後若認有羈押必要,得當場逮捕並於 24 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4 項);是否羈押由法官依第 101 條、第 101 條之 1 的要件決定,被告在羈押庭有辯護人協助與閱卷的權利。
緩起訴和不起訴有什麼不同?
兩者都是檢察官的處分、都沒有有罪判決。不起訴是認定犯罪嫌疑不足或有其他法定事由;緩起訴則是有犯罪嫌疑但暫不起訴,定 1 年以上 3 年以下的期間並得附條件,期間內違反條件或再犯可能被撤銷。最輕本刑 3 年以上的罪不能緩起訴。
葉耀群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優勢是什麼?
葉耀群律師曾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長年在偵查與公訴第一線辦案,熟悉檢方如何評估羈押、如何決定起訴或緩起訴、如何看待自白與證據,因此能在偵查初期就預判檢方的下一步,為當事人規劃陳述策略與程序主張。

關於葉耀群律師

葉耀群 律師

前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合曜國際法律事務所 品牌長

法律與會計雙碩士,經法務部選送赴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務研究科擔任訪問學者。曾長年於檢方重大金融公訴與檢肅黑金專組偵辦內線交易、財報不實、非常規交易、詐欺、洗錢等重大案件,並擔任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金融研訓院、證基會等機構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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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傳票或約談通知,先了解自己的權利再應訊

偵查階段的每一次陳述都可能影響全案。若您或家人收到傳票、被約談、搜索或羈押,建議在接受訊問前先與律師討論身分、風險與陳述策略。

本頁內容為葉耀群律師提供之一般法律資訊,非針對個案之正式法律意見,亦不因閱讀本頁或與本所聯繫而成立委任關係;實際案件仍應依個案具體事實、證據與最新法令及實務見解判斷。